网恢恢 疏而不漏
只要触犯了法律
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
南康交警快速侦破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10月24日19时许,区公安交管大队接到报警称:“一名男子(袁某某,唐江镇人)行走在赣州市南康区学府路路口的人行横道时,被一辆三轮车撞倒后卧地不起,随后三轮车驶离现场。”
办案民警立即赶赴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经现场勘查询问、调取监控发现,肇事车辆为一辆无号牌的蓝色三轮车,肇事后往卡洛岛方向逃匿。
因肇事车辆无牌,且事发监控里肇事者衣着、样貌不够清晰,现场也未留下任何线索,特别是卡洛岛红绿灯路段施工,监控设备都尚未启用,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但警情就是命令,破案刻不容缓。办案民警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并要求以最快速度侦破该案。
专案小组重新梳理案情线索,逆向回溯调查,从来车方向入手,查看大量路口监控,确定了肇事车辆的行驶轨迹。
肇事者行驶轨迹↑
随后办案民警寻迹追踪,上门排查,基本锁定了肇事车辆及肇事者王某,并于10月29日9时许将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
目前,肇事者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11月2日上午,受害者家属将一面写着“人民卫士、破案神速”的锦旗送到办案民警手中,表示敬佩和感谢↓
据肇事者王某交代,案发当天,在送货返回途中,不小心撞倒行人后,心里慌张,害怕坐牢,就没有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抱着侥幸心理驾车逃逸。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事故造成的后果程度如何,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全力抢救伤员和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
相关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四、《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