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的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后,除了一段破碎的感情以外,还有孩子和财产需要分割。随之而来的债务,则更让曾经的一家人剪不断,理还乱。再遇到,债主突然找上门,称你的前夫或者前妻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你来共同偿还,恐怕就更加窝火。
今天走进演播室寻求帮助的刘女士,丈夫欠下百万债款,母女二人的生活被逼入绝境,谁料离婚后的财产依旧被债务牵连,刘女士的利益该如何追回?王小艳律师将为刘女士理清家庭中的共有财物以及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帮她们解除困扰,争取权益。
案例回顾
刘女士一家三口原本是个幸福的小家庭,女儿在新加坡读书,丈夫在斯里兰卡做工程,家中的生活条件一直以来还算优越,然而,2019年的春节,在斯里兰卡的丈夫却突然失去了联系。
随后,刘女士从丈夫公司的会计刘某处得知,丈夫的工程出了问题,欠下了一大笔的债务,而此时的丈夫却失去联系。就这样,刘女士母女二人成为了这笔债务的最大受害者。
2019年6月17日,刘女士的前夫回国,女儿无奈之下办理退学也回国生活。可是迫于债务的压力,家中房产已经被抵押,刘女士母女因长期被债主骚扰,一直在北京租房度日。
无法接受丈夫的隐瞒和巨大的债务压力,刘女士最终选择与丈夫离婚,而离婚之后的财产分配也因为债务的问题而产生了麻烦。
刘女士与丈夫在婚后购置了两套房产,家中还有一套房产目前在已经去世的前夫的母亲名下。2017年,丈夫出售了一套婚内房产,但是售房款刘女士却分文未见。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二人剩下的一套婚内房产进行了分配,但是并没有涉及到即将继承的房产以及其他财产的分割。
因为债务,刘女士和女儿目前面临困境。在提到女儿的时候,刘女士也是几度哽咽。对于她来说,最大的希望就是能让女儿继续完成自己的学业。
刘女士丈夫的巨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属于刘女士的财产究竟有哪些,又该如何追回呢?让我们看看王小艳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王小艳律师表示,目前对于刘女士来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一旦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的另一方有连带清偿的责任,这对于非借款的刘女士来说,压力特别大。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债务既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即使债权人到法院提起起诉,将夫妻一方追加为共同被告,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会慎重考虑。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想让法院认定这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小艳律师表示,如果刘女士在生活中遭遇威胁和骚扰,或者日后她前夫的债权人对她进行追债的行为,刘女士都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来处理,保护好自身与女儿的安全。
王律师建议刘女士,对于婚内的另一套房产,目前有200万的抵押贷款,而且已经处于查封状态。王小艳律师建议,在诉讼的过程中,刘女士应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在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时,提起执行异议。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告知法院,这套房产并不是丈夫的个人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处置的时候,只能处置丈夫的份额。同时通过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方式,进一步用判决的形式确认他们关于财产的约定。
针对另外一套,前夫已经去世的母亲名下的房产,王小艳律师表示,如果刘女士对于离婚时签订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有疑义,认为里面的内容缺少了一部分分割利益,可以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这套房产是前夫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前夫的母亲去世后,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依据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也就是前夫的父亲以及刘女士的丈夫来分割属于母亲的份额。刘女士可以主张的,是前夫继承来的部分财产。
对于刘女士家三套房产的情况,王小艳律师建议:
第一套被前夫卖掉的房产,刘女士可以主张分得售房金额;
第二套房被查封,刘女士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争取属于自己的部分;
第三套前夫父母的房,刘女士可以以遗产继承的方式予以主张。
王小艳律师提醒广大朋友们,在结婚前,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对于双方在结婚前所获得的财产以及产生的债务,进行确认。婚后,也希望大家随时关注家庭财产状况,这是在婚姻出现“万一”时,分割财产的依据。只有明确家庭财产情况,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