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犯罪的变化与预防

2020-11-06 09:40:54 作者: 醉驾犯罪的变

案件基数大轻缓刑判罚多取证不规范影响案件认定

醉驾犯罪的变化与预防

——以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2017年至2020年数据为蓝本

众所周知,醉酒驾驶最易造成交通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转眼已过去近10年,本文以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近4年来办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据为蓝本,分析该罪入刑后发生的变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6月30日,永川区检察院共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735件735人,占该区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99%以上。其中,2017年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225件,占一审公诉案件总数的23.54%;2018年办理200件,占一审公诉案件总数的24.66%;2019年办理152件,占一审公诉案件总数的17.82%;2020年上半年办理158件,占一审公诉案件总数的34.49%。由此可见,三年多来,虽然辖区内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持续下降,但仍在高位运转,且占比也呈现出折线趋势。

变化

一是犯罪主体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上呈现四个集中。性别主要集中在男性,占该类犯罪总人数的98.37%。年龄主要集中在18岁至44岁的中青年,占总人数的60.27%。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较低层次,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545人,占总人数的74.15%(见表三)。身份主要集中在农民和无业人员,占总人数的71.02%。

二是符合“两高一部”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占比相对较小。根据“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永川区检察院办理的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至200毫克/ 100毫升之间的579人,占总人数的78.78%;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156人,占总人数的21.22%。

三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逐步趋于确定刑量刑建议,且幅度较为一致。以确定刑量刑建议为主。刑诉法修改后,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危险驾驶罪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比例为97.89%,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97.84%。(见表二)

与此同时,量刑建议较为一致。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至200毫克/100毫升,量刑建议均主要集中在1个月至3个月拘役或者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量刑建议主要集中在2个月至5个月拘役,且以实刑为主,并处罚金。

四是法院适用缓刑判决占比较大。2017年至2020年6月30日,永川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600件案件中,599件已被法院判决,其中被判处拘役,适用缓刑的占判决总人数的69.62%;被判决实体刑的案件占30.05%。(见表一)

五是犯罪行为存在三个明显特征。一是从犯罪发生的时间和地域来看,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和地域性。通过统计发现,案发时间在20时以后的有537件,占73.06%,在城区路段案发的有497件,占67.62%。由此可见,醉酒型危险驾驶案发主要集中在晚间的城区路段。二是从涉案机动车类型来看,主要以摩托车和小轿车为主。涉案机动车占比最高的是摩托车,占案件总数的45.85%;其次是轿车259件,占案件总数的35.24%,二者加起来超过80%。三是从案发原因来看,主要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案发。因被告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案发的446件,占案件总数的60.68%。

问题

735件案件中,情节轻微不起诉112件,证据不足不起诉22件,调查后排除非法证据不起诉6件。其中,2017年情节轻微不起诉22件,证据不足不起诉12件,调查后排除非法证据不起诉1件;2018年情节轻微不起诉24件,证据不足不起诉4件,调查后排除非法证据不起诉5件;2019年24件均为情节轻微不起诉;2020年42件均为情节轻微不起诉。分析这些被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有两类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侦查机关在抽取血样、血样提取程序、及时申请血样鉴定等方面存在瑕疵。如赵某危险驾驶案,赵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3毫克/100毫升。但审查中发现,对其抽取血样时使用的消毒液含有酒精。该院认为,因送检材料(血液)受到污染,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又如唐某危险驾驶案,侦查机关抽取血样时间与送检时间相差一个月,检察机关内部对所送检的血样是否能作为证据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证据真实性可以保证,送检时间超过3日属于程序瑕疵,且经再次检测血样中未有反映血样变质的正丙醇产生,故乙醇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血样送检时间远超过公安部规定的3日期限,属于程序违法,后该院据此作出的乙醇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定论。

二是对于具体案件中关于“道路”的认定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如刘某危险驾驶案中,刘某酒后在居民楼间的空坝上倒车,与被害人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对于居民楼间的空坝是否认定为“道路”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道路,因为刘某醉酒后驾车经过的地方本身不是设计用于机动车通行、停放的地方,且不具有车辆通行的功能。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地方虽系居民楼间的空坝,没有规划停车、通行功能,但客观上多年的使用过程中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停车场,且该场所没有限制车辆进出,允许社会车辆停放、通行,具有公共性,应认定为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场所,应认定为道路。

对策

一是建议侦查机关出台具体规范危险驾驶案件侦查工作的制度、文件,特别是对血样提取、送检等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并将危险驾驶案办理质量纳入考核范围。

二是建议检法机关统一危险驾驶犯罪的量刑司法尺度。“两高一部”将该类犯罪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分为入罪和从重处罚两个等次,建议有关机关结合当地实际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细化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至200毫克/100毫升中的量刑幅度标准,规范检法两家的司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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