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泄露个人信息行为归类重罪

2020-11-10 10:30:21 作者: 应将泄露个人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公安部“净网2020”行动中,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捣毁了一个为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提供即时通信工具“养号”、交易的平台——小果平台,抓获犯罪嫌疑人84名,串并各类网络诈骗案件1300多起,涉案金额5000多万元。

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诈骗、勒索、赌博、伤害等犯罪,已成为近些年此类犯罪的一大特点。在相当多的此类犯罪中,人们都可发现,掌握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犯罪行为实施的前提条件,更是此类犯罪公司化、组织化实施的基本起点。这些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早已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还包括个人的行踪、行为以及独有的生理、生物特征等信息。正是这种个人信息的外泄,导致犯罪行为人能够根据受害人的综合信息编造难以被识破的“故事”,进而达到犯罪目的。

最近一个月,不少北京人(北京以外或许也有人)都接到过号码显示为来自中东一些国家的电话,致电者都能准确无误地直呼接电话人的名字,然后编造“医保账单”的故事……据接到此类电话的人介绍,他们中的一些人虽然没有“医保账单”的问题,但确实在最近有过登录挂号平台为自己或他人挂号的经历……这说明,这些组织化实施犯罪行为的致电者,已经准确地掌握了大量个人的相关信息,只差“诊断及其后续处置”环节,就可完成“故事”的闭环。

在前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巨大价值没有显现出来。在工业先发国家,电话亭里的黄页簿上就有按字母顺序排列着的几乎所有电话号码拥有者的姓名及其住址信息。彼时的这些信息,充其量为产品推销提供了部分方便。考虑到电话使用成本以及住址地点只表明住户可能的收入水平等信息,撒网式的非精准推销成本较高,这也客观上降低了这些个人基础信息的利用价值。但是,进入大数据时代,个人的基础身份信息加上其行为轨迹特点,即使不靠“算法”的帮助,只凭一般的生活常识,也可据此大致“透视”出一个人的行为偏好甚至性格品性。这些大部分为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不仅给个人带来了各种意想不到的风险,也增加了整个社会运行的风险和成本。

也正是这样的风险和成本,促使一些国家开始实施更加严格的个人信息特别是生理、生物信息保护措施,有的国家甚至干脆禁止了以往允许的公开发行黄页簿以及据此进行广告投放的行为,将有涉泄露个人信息的犯罪升格为重罪加以惩治。在个人信息价值凸显的大数据时代,把以大规模买卖方式进行的个人信息泄露行为归类重罪很有必要。

文/赫友明

图源/视觉中国

内容来自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