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案发时的现场。
2021年1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托付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麻继钢强奸、成心杀人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3月20日22时许,上诉人麻继钢在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校园内发现林某独安闲南楼111教室自习,即上前搭讪,遭林某拒绝后,遂持铁棍将林某暴力钳制至该教学楼天井南侧东面门厅外口处强行与林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因遭到林某抵挡,麻继钢用铁棍屡次击打林某头部。后因忧虑罪过暴露,麻继钢将林某拖至该天井北侧教学楼窗户下方一窨井处,将林某头朝下投入窨井后盖上井盖,又将林某的书包、书本、衣物等随身物品投入周围另一窨井内。作案后,麻继钢因形迹可疑被校卫队队员盘查时逃离现场。同年3月24日,被害人林某的尸身在窨井内被发现。经判定,被害人林某系被别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害兼并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而逝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上诉人麻继钢以暴力、钳制手法强奸妇女,成心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致一人逝世,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成心杀人罪。鉴于上诉人麻继钢违法动机极端卑鄙,违法结果极端严峻,造成了极端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成心杀人罪数罪并罚,决议对麻继钢履行死刑,掠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定正确,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