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通讯员:刘晨 李娜)近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揭露宣判一同刑事案件,以偷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孙某于二零一八年7月29日10时许,在长白县某工地工棚内,趁工棚内无人,偷盗被害人尚某放在床铺上的一部白色vivoX9手机,偷盗被害人王某放在床垫子下的一部蓝色金立手机及现金人民币613元。经判定,两部手机于二零一八年7月30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00元。偷盗物品总价值1313元人民币。
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具有率直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能够对其从宽处分,遂做出上述判定。
相关法律知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偷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公私资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则:偷盗公私资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规范能够依照前条规则规范的百分之五十确认:(一)曾因偷盗受过刑事处分的;(二)一年内曾因偷盗受过行政处分的;(三)安排、操控未成年人偷盗的;(四)自然灾祸、事端灾祸、社会安全事情等突发事情期间,在事情发生地偷盗的;(五)偷盗残疾人、孤寡老人、损失劳动能力人的资产的;(六)在医院偷盗患者或许其亲朋资产的;(七)偷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八)因偷盗形成严重结果的。
本案中的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偷盗罪受到过刑事处分。此次偷盗数额以到达数额较大规范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亦构成偷盗罪。
法官寄语:“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每个刑事案件罪名的建立都分很多种状况,比方本案被告人孙某,心存侥幸,以为数额达不到较大规范,不会构成偷盗罪,但其行为现已契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的规则,构成了偷盗罪,终究导致自己再次被判处刑罚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