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卡”生财,招来牢狱之灾……

2021-03-09 19:13:39 作者: 靠“卡”生财

明知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之事,青年男子仍办理银行卡出售,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共计数十万元。日前,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林某、吴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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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林某是好友,2020年1月,二人因手头紧张,想赚点钱用于生活开销。林某告知吴某自己的朋友何某正在收银行卡,并且只需提供“三件套”,即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和U盾给何某,就可以获得每套600元至800元不等的报酬。虽然明知银行卡应该会被用于不合法用途,但想到可以轻松赚钱,吴某还是答应了。于是吴某按照要求办理了一张新银行卡,并绑定新办理的手机号,开通U盾等服务,还将自己原有的另一张银行卡改绑新的手机号及U盾,将两套银行卡通过林某尽数卖给何某,后从林某处获得了人民币1000余元的报酬。

2020年2月,市民小郭至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电信诈骗11万余元,钱款转入的银行卡正是吴某所出售的银行卡之一。经查,原来吴某出售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卡在全国共涉及诈骗案16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卡内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200余万元。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林某和吴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经该院提起公诉,鉴于林某曾有犯罪前科(非累犯),长宁区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吴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图眼前小利有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工具人”,不仅给广大被害人带来了巨额损失,自己也可能身陷囹圄。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切勿因小失大、以身试法,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渠道,守好自己的钱包,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通讯员 简宁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