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刘理、卫宜斐3月11日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则消息引起许多网友的关注,大部分网友表示支持,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顾虑:“如何界定充值行为是孩子做的?”、“将如何退还款项,是全退还是部分退呢?”
未成年人进行打赏、游戏充值是“无效行为”
记者采访了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海洋律师,朱律师表示,直播打赏与游戏充值其实为两种法律关系:直播打赏,是指观看者在观看直播的过程中赠与主播道具、礼物等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而游戏充值,是指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使用人民币购买游戏道具、时装、金币等虚拟物品行为,属于买卖行为。
这两种行为在新出台的《民法典》中有不同的规定,但本质都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纠纷。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才生效的。所以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的情况下,无论是赠与行为(打赏主播)还是买卖行为(游戏充值)都是无效的。
《民法典》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朱律师认为两种情况也不宜进行“一刀切”处理。
全额退还?部分退还?律师:这些情况需要给予平台方补偿
直播行为往往是一位主播同时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在直播,其享受的收益也是同时从众多观众中获得,鉴于未成年人打赏还是极少数的行为,在此基础之上,全额退还未成年人打赏金额并不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太多的损害,尚在公平范围之内,故全额退还比较合理。
在玩家进行充值购买道具后,其相应的游戏更好,同时还有可能对其他玩家造成影响;更重要的是,未成年方确实在此过程中享受到了超过一般用户的体验(即使用道具),游戏平台方后续还涉及到回收游戏道具、处理相关账号、平衡游戏强度等一系列相关事宜,可能会需要较大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在此基础上,给予平台方一定的补偿是比较公平的。
对网友们都非常关心的一点,“如何退还款项”方面,朱律师也给了相应的建议,首先要及时联系平台,告知平台上述事实,进而协商解决,此种方式最简便快捷;如果协商不成的,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朱律师也提醒,鉴于网络交易的不可见性,很难在事实证明上述消费究竟是何人所为,除非有较为直接的证据或较强的间接证据证明确系是未成年人所为,因此,从根本上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朱律师提到,规避上述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就监护人而言,其应更加关注自己的孩子,保护好个人账户信息,尤其是银行卡的支付密码;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应该完善充值机制,如发现一个账户有偶然充值或多次充值等行为,应该及时进行核对访问,确认账户交易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应该及时做冻结处理,联系家长或寻求警方帮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