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无效、可撤销
从以往法院公示案例来看,中介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差价、违背出卖让意愿等签订出让协议,被起诉后,可依法判决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则判决案例显示,房地产中介机构以70万元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后,转手又以74万元卖予买受人,从中牟利,最终买受人起诉了中介机构。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中介利用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转卖给真实买受人从中牟利,损害了实际买卖双方的缔约选择权,签订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依法不成立。
法院曾判决可撤销合同的案例是,出卖人李某明确表示希望中介机构结合行情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不能卖给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否则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但是,在后续卖房过程中,李某发现买受人薛某与中介机构存在故意串通,且在交易中存在过错,更为重要的是,买受人薛某是中介机构的财务人员。而这在业内常常能作为ABC单,既中介利用其自身员工名额,低价收购房源,短期内再高价卖出。
出卖人李某在知悉情况后,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撤销合同合乎法律规定,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出卖人明确向中介机构表示不能将房屋出卖给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但中介服务机构故意隐瞒或者未披露对签订合同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等而使出卖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故对李某提出请求予以支持。
而对于在买卖过程中,中介为获取非正常的利益,通过全权委托公证和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等合法形式,使房屋物权发生变动,获取非正常的利益,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属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