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尾单”“原单”实为高仿 低价“名牌”靠谱吗

2021-03-18 17:33:58 作者: 号称“尾单”

有业内人士介绍,1:1定制款的外观、产品成分都是按照真的来定制的,罐装款基本都是真瓶放仿品,这些仿品就是某些成分含量低,全仿款就是把原来的产品用其他成分替代,对皮肤的伤害性有待检测,进货价格是越真越贵。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分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生产的产品是伪劣产品,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郑宁说。

借洋包装虚假宣传

使用近似商标碰瓷

此外,有一些生产商用“假洋牌”糊弄消费者,还有一些生产商直接打乱原品牌商标中的字母顺序作为产品商标,从而“碰瓷大牌”。

王彤长期在直播间购买商品,她发现很多直播间拿着假货“碰瓷大牌”,主要表现为“乱码商标”,有的直播间声称卖的是ck包,小ck商标是Calvin Klein,但收到后发现字母顺序错位,有的是Calvin Klien,有的是Clavin Klein。

王彤曾在某直播间花49元购买了一个“小ck”包,这个包乍一看是真的,外观好看,皮质不错,但仔细一看商标的英文字母是乱码的。

赵克峰分析称,厂家的这种行为,一方面属于擅自使用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厂家擅自使用与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大牌正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有业内人士介绍,当下靠名字做“伪洋牌”是初级玩法,高级玩家的做法是从商标、产地到商品全部“洋化”,但这些商品的质量和服务与“高级感”并不匹配。

赵克峰指出,这些“高级包装法”有虚假宣传的嫌疑。产地作为商品信息的一部分,有时甚至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判断依据,厂家和商家对产地进行“洋化”宣传也是看中了这一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将虚假的产地宣传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很多“丹麦蓝罐曲奇”原产地都不是在丹麦,法院在相关判决中认定宣传生产地为丹麦系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广告若对商品的产地进行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描述,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属于虚假广告。

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那么,究竟该如何治理这些乱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高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正志建议:首先,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其次,借助技术手段对交易各阶段进行监控,在网络交易流程中加入知识产权审查程序,采取审核卖家真实身份信息、交纳保证金、提高进入门槛、追究售假责任等措施,对权利人的投诉建立处理反馈机制,做到网上商品交易可查、可控、可问责,及时发现并制止销售侵权商品的非法交易行为,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最后,提高消费者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利与义务的认识。

“从权利上来讲,消费者应当具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法律意识,当发现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自身权益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从义务上来讲,实施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家,其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是基于消费者的不同购买动机和品牌消费偏好,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尤其是假冒伪劣名牌产品存在强烈的消费欲望。因此,消费者有杜绝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义务。”王正志说。

在赵克峰看来,监管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三方主体需要通力合作。“消费者要擦亮眼睛,与其相信伪大牌,不如相信真国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进行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相关部门还应当及时对市场上的伪大牌进行筛查与监管,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