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生活日报】;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女方拿着有男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主张给付财产的约定,但法院经审理后却驳回女方诉讼请求!这是为何?
基 本 案 情
2017年6月,陈某某与其丈夫尹某某因性格不合在民政部门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孩子任何费用;一切债务由男方负担,与女方无关。男方支付女方财产补偿款36万元,一个月支付女方3000元,十年内支付完成。离婚后,陈某某多次索要补偿款,前夫均以手头紧张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9年7月,陈某某将前夫诉至历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前夫履行离婚协议并支付约定补偿款72000元。
被告尹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所签离婚协议,内容由原告书写,且其受胁迫签字,按照法律规定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为无效约定。其与原告婚后无任何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其无需支付财产补偿款;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借了大量的外债,至今未还清。原告所在村拆迁改造,分得楼房一套,且分得了部分拆迁补偿款,生活比较富裕,也不符合生活困难,支付生活费的法律规定。双方已离婚,原告作为母亲也不尽子女抚养义务,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主张离婚协议中约定尹某某支付款项36万元,系因尹某某家所有的房屋位于历城区某街道村居面临拆迁,在拆迁补偿时尹某某承诺对其补偿;现尹某某家所有的房屋并未拆迁,尹某某亦未获得拆迁补偿款。陈某某认可其与尹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被告尚有大额债务。
裁 判 结 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陈某某主张与尹某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向其支付款36万元系尹家房屋拆迁承诺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尹家房屋并未拆迁,尹某某亦未获得拆迁补偿款;陈某某与尹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陈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离婚后存在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代尹某某偿还债务的事实存在;尹某某没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且离婚后需抚养女儿。
综上,陈某某与尹某某在协议离婚处理财产时约定的由尹某某支付36万元、一个月支付3000元、十年内支付完成的内容,违反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对陈某某根据离婚协议中的该项约定要求尹某某支付2年款项72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历城区人民法院遥墙法庭副庭长 钱虎
法 官 点 评
婚姻家庭是个生活共同体,人们一旦因结婚而组成家庭就建立了纵横交错的亲属关系,同时承担了亲属扶养和照顾等责任,离婚则意味着家庭的解体,尤其是有孩子的离婚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应综合考虑过去一方或双方的利他付出、离婚后子女的继续抚养、离婚后一方生活水平的下降等等,所以法律一方面应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应让当事人承担起离婚自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