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近7万人留下“微信遗嘱”,00后也开始为自己订立遗嘱

2021-03-20 08:53:08 作者: 一年近7万人

一年近7万人留下“微信遗嘱”,00后也开始为自己订立遗嘱

中青年立遗嘱人性别比例

中青年人的遗嘱中,处理的不动产类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2020年的数据显示,遗嘱中处理的不动产,除了常见的商品住宅用房以外,还出现有别墅、公寓、小产权房、办公楼、商铺、厂房、车位等类型的不动产。在不动产的数量上,比较多的是2处到3处不动产,经分析发现,大部分人拥有房产和车位,该数据说明,订立遗嘱的中青年人群普遍属于“有房、有车一族”。

“值得关注的是,有4%的遗嘱人名下没有不动产。该现象说明,部分中青年人逐渐意识到订立遗嘱的重要性,即使没有像不动产这种重大的资产,也提前做好了安排。”陈凯说。

根据数据显示,在2020年全年,咨询办理遗嘱人群年龄段发生较大变化,60岁以下咨询办理遗嘱的人数,最高峰时占比将近20%,该数据表明,遗嘱已经慢慢被年轻人所接受。

经分析,60岁以下人群咨询办理遗嘱的原因,有46.4%的市民认为,“年轻时立遗嘱很正常,没必要等到年老再订立”,有32.4%的市民认为“自身所从事的工作危险系数较高,因此想提前订立遗嘱” ,则有8.9%的市民认为“看到别人立遗嘱,也跟着一起立”,有12.3%的市民是因为“其他个人原因才立遗嘱”。

该数据充分说明了,年轻人订立遗嘱的原因有很多,但普遍会认为“年轻时立遗嘱很正常”;同时在疫情之下,危险系数较高的职业(如医护人员),订立遗嘱的需求较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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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年立遗嘱原因分析

再婚、离异家庭立遗嘱渐成“刚需”

从中青年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来看,主要以“已婚”人群为主,2020年占比为66.56%,与60周岁以上立遗嘱人群中已婚比例相比还是低了不少,60周岁以上人群2020年此项数据为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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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年立遗嘱人群婚姻情况

中青年立遗嘱人群中未婚、再婚和离异比例相对于60周岁以上人群高出许多。未婚比例三年间始终徘徊在10%至15%之间,而60周岁以上人群此项数据比例不到1%;再婚比例四年间呈现出小幅上升趋势,从8.24%至10.34%,而60周岁以上人群此项比例不到3%;离异比例逐年上升趋势明显,从7.53%上升到11.79%,而60周岁以上人群此项比例不到5%。数据再次显示,年轻人对婚姻的选择更趋于多元化,再婚家庭以及离异人群渐成中青年立遗嘱人中的“刚需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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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情况:老年人VS中青年

中青年立遗嘱人夫妻同立遗嘱的比例和单方订立的比例相对比较持平,双方同立的比例要远远低于老年群体的同一数据。这一数据也与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数据相呼应。陈凯介绍,单方订立的通常为单身人群或者再婚家庭。再婚家庭一般情况比较复杂,在双方意愿不一致的情况下,同立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从年度变化的情况来看,2020年中青年群体中双方订立的比例有所上升。

财产给子女继承比率逐年下降

优先保障配偶晚年生活

白皮书数据显示,2013-2020年间,遗嘱中所涉及的继承人多为配偶或子女;数据表明,“子女直接继承”的比例逐年下降,而“配偶先继承,子女后继承”的比例逐年在上升,说明群众开始普遍意识到要优先考虑保障配偶的晚年幸福生活。由孙辈直接继承占比11.67%。选择“子女直接继承”的分配方案有所下降,选择“其他分配方案”的人群比例逐年上升,表明分配方案的选择上更加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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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情况分析

一位80多岁杭州王大妈哭着对中华遗嘱库工作人员说:“你们能不能帮帮我......”

王大妈说自己的老伴走的早,自己有2个孩子,一儿一女,自己也有退休金,生活不算多富裕但也不算缺钱花。但最近因为房子的事,让王大妈头痛不已。原本王大妈早年有3处房子,王大妈觉得自己一个人,房子多了也没什么用,反正都是给孩子的,自己有得住就好了。于是,王大妈留下一处房子自己住,其他的房子过户给儿子和女儿。

儿子、儿媳商量打第3套房子主意。最近几个月,儿子、儿媳告诉王大妈,如果王大妈同意提前过户给他们,他们愿意给到女儿30万作为补偿款。房子到手,儿子翻脸不认账。可是等过了5月份,儿子却说6月份,过了6月份,儿子说7月份,过了7月,儿子翻脸不认直接说没钱,不打算给了。这时的王大妈和女儿心里很是失望、难过和生气,可也无计可施,懊悔不已。

这是中华遗嘱库工作人员和阿姨聊起房子提前过户有风险的时候,一位阿姨特别认可的点头,并激动的说起了自己老邻居的事情。在中华遗嘱库遇到不少因把房子提前过户给子女,而导致自己失去房子的处决权的案例。

不过现在很多市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升,更懂得保障自己的权利,先保障配偶的生活,最后再给到子女。也有市民担心:“万一我先走了,他再找一个,房子不给回我儿子怎么办。”对老伴再婚的事儿显得很豁达,但一提到房产就开始有些含糊了,但房子可不能给他后老伴儿,得给我们的孩子。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表示,《民法典》引入了“居住权”这一概念后,市民既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确定房产的分配给子女,防止因为配偶在自己去世后再婚导致财产外流,同时也能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保障配偶在自己去世以后依然能享有居住权,防止子女提前卖房,可谓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