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全国35.9%“灵活用工”岗位在上海

2021-03-22 18:24:08 作者: 据悉,全国3

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按照这个定义,可以推定出,灵活用工是相对于正规用工(全日制劳动关系)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即除全日制劳动关系以外的其它所有用工形式都是灵活用工。

但不少业内人士担忧:这样的定义方式概念未免太大,而过大的定义,对于有关部门制定后续政策或许会造成阻碍。

定义3

而在上海外服集团发布的《灵活用工业务现状与趋势报告》中提出,基于对“灵活”一词的不同理解,灵活用工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及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

魏浩征认为,这份报告对“灵活用工”的界定相对严谨了很多。简单归纳,灵活用工指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及非全日制。

然而遗憾的是,报告中提到的三种“灵活用工”,还都是比较传统的模式。而近几年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的快速发展,新业态下形成的各种“平台型用工”,正作为新的灵活用工业态迅猛发展。

定义4

上海市总工会在为灵活就业群体定制的基本保障时,则将以物流快递员、家政服务员、护工护理员、网约送餐员、货运驾驶员等为典型代表的平台型灵活就业群体纳入其中。

小结一下

由此,劳动报记者结合多方释义,且将“灵活用工”定义为:包含——

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

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

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

以及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

灵活就业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约不违约”具有两面性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属于灵活用工。”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庭庭长韩琰解释,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已进行立法规制,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分类,本质上与民事雇佣关系相区别。基于此,涉及劳动法下的基准保护和人身保护,都适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

他解释道,首先,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换句话说,不需要特定的书面劳动合同,无论是网约合同,录音、短信、微信、电子邮件、QQ、电话,甚至是手写白条都可以成为双方诚信履约的依据。

其次,好聚好散,双方随时解约不属于违约。非全日制模式下,解约不违约极大促进了流动性,不仅节约了程序成本,而且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