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王某容与王某祥申请保护令纠纷案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法院依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王某容(女)与王某祥2007年6月5日登记结婚,同月27日育有一女王某妍。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好景不长,王某祥多次殴打辱骂王某容,王某容受伤后无钱治病,只能隐忍。王某祥不但不收敛,甚至时常殴打女儿王某妍,家暴行为给王某容、王某妍造成了心理恐惧,严重影响到家庭正常生活。王某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祥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曾多次接警处理,但王某祥仍多次采取家庭暴力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已严重威胁到王某容及其女儿王某妍的人身安全,王某容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据此,法院裁定禁止王某祥对王某容及婚生女王某妍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王某容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王某祥迁出王某容现住所。王某祥如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不仅着眼于对已经遭受家暴者的保护,也着眼于具有遭受家暴现实危险的申请人,即事后惩罚与事前保护并重。王某祥曾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在王某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时,为避免王某祥在收到王某容提起离婚诉讼开庭传票后采取过激行为,法院采取先送达人身保护令裁定书,再行送达离婚诉讼材料的方式,从而避免新的家庭暴力情形发生。同时,选择在公安机关办公区对王某祥送达人身保护令裁定书,并邀请妇联组织在场见证,从而提升了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力。后,王某容与王某祥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结案,并在法院及妇联组织见证下补充达成王某妍的抚养协议,通过对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明确固化,从而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陈某等八人诉凤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未成年人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法享有拆迁补偿权利
原告陈某等8人为同一家庭的共同诉讼主体,其中,陈某轩、陈某琦是陈某的孙子,分别于2014年、2015年出生,系低龄儿童。2013年11月15日,陈某所居住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城镇建设用地。陈某等8人遂于2015年6月搬入一处搭建简易用房1300余平方米,并临时存放生产经营设备。县政府多次同陈某协商,让其拆迁违法建筑未果。2018年3月20日,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该自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陈某等8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对陈多红等8人的自建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业经被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为程序违法,故县政府对陈多红等8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陈某等8人自建房房屋的行为违法;赔偿陈某等8人三十万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家为了公共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权益。在征迁时,通常会根据居住人口或者户口分配拆迁补偿,未成年人子女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依法属于被拆迁家庭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本案系因陈某等8人原有的房屋被拆迁,县政府为其临时安置的过渡房及其自建简易房被强拆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未成年人陈某轩、陈某琦虽然不是临时过渡房的实际建造者,但系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拆迁补偿权利,所以,对临时安置过渡过程中发生的行政机关侵权行为,理应享有合法的受偿权。本案将未成年人陈某轩、陈某琦列为诉讼主体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赔偿,只有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才产生行政赔偿的法律后果。陈某等8人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亦未经过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自建简易房,本应依法予以拆除,但考虑到陈某等8人能积极配合国家征迁工作,自建简易房也是为了临时居住,特别是考虑到征迁过程中对未成年特殊群体的保护,法院判决对强拆行为造成的建筑材料、家庭日用物品实际损失酌定赔偿数额三十万元,不仅化解了社会矛盾,还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6.罪犯朱某不予减刑案
——从严掌握侵害未成年人罪犯的刑罚变更条件
2019年7月31日,朱某被终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年9月5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朱某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正常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亦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12月1日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朱某系因开设赌场罪服刑,案件事实表明,其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游戏机引诱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社会危害性大,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罪犯仅获得一个表扬奖励,不符合减刑条件,且无其他突出悔改表现,故对执行机关降低减刑条件报请减刑不予支持。遂裁定对罪犯朱某不予减刑。
本案是从严把握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减刑条件的典型案例。减刑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是对积极改造罪犯的一种奖励措施,但减刑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从而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对罪犯减刑条件的把握,除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的条件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开设赌场,利用游戏机引诱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社会危害性大,此类行为应重点打击,罪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方能提升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社会安定。(记者 张毅璞 实习生 李雅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