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

2021-03-23 00:53:35 作者: 安徽省高院发

省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3月22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近年来我省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公共场所猥亵多名儿童等影响恶劣的案件。

1. 施某等9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施某等9人和祝某某等6人(另案处理)经常纠集一起,共同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并在某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形成以施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祝某某建立“16四中”QQ群,用于成员间相互邀集。施某通过该群组织召集或自行召集团伙其他成员,多次惹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采取强拿硬要、提供保护等手段,向在校学生收取保护费,用于个人消费或上交施某,从而在该校学生中树立权威,对校园安全、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定施某等9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刑事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有未成年人,前科无业未成年人施某等纠集部分辍学青年和在校学生,组成小帮派,多次持械聚众斗殴,在校园内多次随意殴打学生,长期强拿硬要数十名学生财物,严重影响校园安全。本案的审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判前、判中及判后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有效震慑犯罪,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成长环境。人民法院与社区、学校联系,积极落实缓刑期间的帮教措施,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改过自新;同时,结合案件审判,向教育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学生法治教育、加大安保监控巡查力度、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等,据此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董某某猥亵儿童案

——在公共场所猥亵多名儿童的,应当依法严惩

2018年初至同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担任某学校六年级班主任,七年级、八年级生物老师,九年级物理老师的便利,多次在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及校园等场所,对班内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孙某某、孙某、崔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实施猥亵。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具有监管义务的人民教师,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当众或者单独对多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中部分系留守儿童或孤儿,情节恶劣,应予从严惩处,故依法对董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禁止董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与教师相关的职业,期限为三年。

本案是一起学校教师利用职业身份和教学之便性侵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大多发生在农村地区,被害人是留守儿童或者孤儿,被告人利用家长信任、疏于防范,且未成年被害人往往处于恐惧、羞涩等心理,不愿、不敢告知家长,最终酿成悲剧,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严格落实教师管理法规和制度,完善预防性侵协同机制;加强对学生保护的正面宣传,引导学生遇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学校要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家访、召开家长会等方式,提醒家长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地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落实安全工作职责,督导学校担负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及审理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施行前,人民法院审理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猥亵手段、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适用原法条,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而且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列举的猥亵“情节恶劣”情形相符,与依法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契合。

3.某救助管理站诉何某祥、李某艳监护权纠纷案

——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可依法撤销父母监护权

2016年6月20日,何某莲带8岁女童何某某伙同其他3人在菜场盗窃,侦查人员于同月23日抓获该盗窃团伙。何某莲虽称何某某是其女儿,但经DNA鉴定,何某某与其并无血缘关系,侦查机关向救助管理站提出寄养申请报告。救助管理站接到报告后,先将何某某安置在救助站,后安置在留守儿童之家生活学习。救助管理站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何某祥、李某艳为何某某的监护人资格,请求另行为何某某指定监护人。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某的父亲何某祥、母亲李某艳平时不在户籍地生活,爷爷何某甲、奶奶何某乙在家务农,且无犯罪记录,表示愿意抚养何某某,担任何某某的监护人。另,当地村民委员会亦认为,何某甲、何某乙适合做何某某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祥、李某艳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长期对何某某不管不问,何某某已到上学年龄,但未让何某某上学,且让朋友何某莲带出去常年在外,居无定所,何某莲长期进行盗窃活动,曾被公安局抓获多次,应视为何某祥、李某艳明知何某莲带何某某盗窃而予以放任,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故指定何某甲、何某乙为何某某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教育等合法权益;同时,何某祥、李某艳应当继续负担何某某的抚养费用。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何某祥、李某艳的监护权;指定何某甲、何某乙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照护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中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