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马旭
近日,一则有关“劳务纠纷”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
3月6日晚,在亚技精密元件(苏州)有限公司上班的张先生,突然接到老家医院的通知——儿子病危。当晚11点他便从苏州乘车赶回安徽宿州,路上也联系其主管汇报情况并请假,但公司并未批准,并在事后以连续旷工三天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与前不久媒体曝光的一起旧案“为父奔丧遭辞退”不同,这次网友的评论除了指责公司冷血,不乏网友为公司叫冤,认为“企业考虑成本与效益”实属无奈。
因为这位员工的儿子患病时日已久,根据目前已获知的讯息显示,从去年9月开始,他就陆陆续续因此请假,并与公司签订了停薪留岗的协议。孩子何时能治愈?能治到什么程度?这些对于急需用人的公司来说都是未知数。
网友的观点两极分化,那该公司辞退张先生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张先生可否为自己维权?又该如何维权?对此,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咨询了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的连大有律师,他向记者表示,该公司行为不合理不合法,对员工的赔偿更不能少。
(本文图片来源:安徽网)
连律师认为,由于孩子突发疾病,不得不请假甚至在未被批准的情况下也去照顾孩子,这符合良好的社会风俗。企业的做法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
此外,张先生因孩子重病被迫请假,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二):用人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否则该单位的此种规定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连律师建议,张先生可以就此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他介绍,因为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报道中张先生13年的工龄为例,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其26个月的工资。”连律师表示。
纵相短评:
企业经营的确不是办慈善,要考虑成本和收益。对任何一家公司来说,一个员工如果总是无法状态稳定地工作,时不时被各种家事牵绊,“久病床前尚无孝子”,公司有辞退的想法,其实再正常不过。
但一家企业想办好、办久,首当其冲的一件事就是以人为本。儿子重病危在旦夕,作为父亲,张先生回家探望合情合理。当事企业不仅不准假,反而乘人之危,借此辞退员工,不可不说它一句冷血。
报道中有个细节,很值得深究。张先生曾与公司签订协议:公司同意张先生回去照顾孩子,并为其保留劳动关系,但他不拿任何薪酬,社保等费用也由其自行缴纳。如此条件,张先生都欣然应允,那还有什么是双方不能妥善沟通的呢?
继续停薪留职、协商离职补偿……这些明显对双方都有回旋余地的方案摆在眼前,但企业却选择了最伤人之举。即使在后续报道中,企业负责人表示,等到张先生安顿好儿子后,可以再回来上班,保留原有待遇。但有前车之鉴在前,如此找补不要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