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龙南市公安局对曾爱朋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决定书显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曾爱朋的赔偿申请“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因此不符合申请条件。
对这一结果,曾爱朋不服,他于2021年1月22日向赣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在此之前,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只有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才能申请国家赔偿。按照新《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021年3月17日,赣州市公安局也以“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这一理由驳回曾爱朋的申请。该复议决定书显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培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算起。在曾爱朋案中,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时已超过法定时限。同时,复议决定书还写道,曾爱朋被收容审查发生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因此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
但在张银华看来,龙南市公安局自1988年10月案发时对曾爱朋立案侦查,该行为一直持续至今仍未终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1〕4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根据该规定,曾爱朋申请国家赔应当偿适用修正后的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未超过时效。”
3月26日,曾爱朋在代理律师陪同下前往赣州中院,并向该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材料,申请责令龙南市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