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反杀”丈夫情人获缓刑:检方抗诉后改判7年 终审再获自由

2021-03-29 13:06:43 作者: 女子“反杀”

再审法院还称,冷兰接到曾某利电话,在未存在实际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携带水果刀前往曾某利租住房的意图存在合理怀疑,曾某利受伤后二次进入房间又很快出来的目的、理由存在合理怀疑。综上,冷兰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原审认定冷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系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属认定错误,与之对应的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再审应予纠正。”判决书中称。

再审判决作出的一天之前,2020年4月14日,冷兰被执行逮捕。

【重新获释】

终审认定检方“抗诉不当”

“防卫过当”判决仍旧有效

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再审庭审录像内容显示,庭审时,冷兰辩护人曾提出,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人原则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证明冷兰行为不是防卫过当的举证责任在检察机关,不能因为证据存疑就否认防卫过当。

对此,再审法院称,疑点利益归被告原则,是指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但本案中,冷兰故意伤害曾某利的身体致其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女子“反杀”丈夫情人获缓刑:检方抗诉后改判7年 终审再获自由

视频截图

对这一判决结果,冷兰及其家属表示不服,坚决上诉。冷兰在《上诉状》中提出,时隔多年,再次被羁押,已物是人非,“本来该忘记的已经忘记,但突如其来的抗诉、再审、重判……思索再三,我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我是无罪的。”

此前,冷兰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也提出,“法院在无法确定曾某利拿刀在前还是受伤在前的前提下,直接否认曾某利的不法侵害、冷兰的防卫行为,属于认定事实及逻辑错误。”王艳涛表示。

近日,这起延当十余年的涉正当防卫案件终于有了终审裁定结果。

红星新闻记者从接近丽江中院的消息人士处获悉,2021年3月11日,丽江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华坪县人民法院再审时对冷兰作出的刑事判决,永胜县人民法院2006年认定冷兰防卫过当的判决仍具有法律效力。

丽江中院《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该院认为,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在没有补充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提出抗诉,二审期间补侦的证据,尚不足以改变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女子“反杀”丈夫情人获缓刑:检方抗诉后改判7年 终审再获自由

▲丽江中院二审认定检方抗诉不当。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抗诉理由不充分、证据不确实,属抗诉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丽江中院称,检方建议该院出面审理并撤销华坪县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的二审阅卷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2020年3月27日,冷兰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冷兰已经获释,回到了家中,冷兰及其家属目前均不便就该案接受媒体采访。

【案外律师】

检方抗诉应慎之又慎

终审维持“防卫过当”是及时止损

时隔近一年,丽江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再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防卫过当”仍旧有效。

对此,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认为,丽江中院此次裁定对检方的抗诉“不予支持”,可谓是站稳了法治立场,应予肯定。

在刘长看来,冷兰案涉及到了两个重要问题:一个是人民法院司法判决的既判力问题,一个是人民检察再审抗诉的方向问题。

刘长表示,冷兰案2020年的再审改判,发生在案发14年之后,且是在原判的缓刑早已执行完毕、未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就撤销原判并重新判处冷兰实刑7年,这种“翻烧饼”式的判决,不仅不会提升司法公信力,相反,只会带来民众对于司法“终审不终”的负面印象。

“根据国际通行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当事人就同一行为和罪名不得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其目的就是在于保护像冷兰这样的当事人,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追诉权。”刘长认为,丽江中院裁定撤销新的实刑的判决,维持原缓刑的判决,是一次及时止损,也在某种意义上重申了司法判决的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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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兰

刘长还说,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权,这本无问题,但是,不同于二审案件的抗诉(上诉抗),类似冷兰案这类已经判决生效并且执行完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行使再审抗诉权(审监抗),不仅应当慎之又慎,而且更应当注重对冤假错案的监督,尤其是对“应当出罪而未出罪”的案件进行监督,而不应当侧重于对生效判决当事人加重刑罚。

“我们注意到,2015年2月,最高检曾就海南陈满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认为当年判决陈满为凶手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了罕见的‘无罪抗诉’,该案最终改判陈满无罪,极大地提升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反映出人民检察院在再审抗诉方面的新思路。”刘长认为,而冷兰案的再审抗诉,明显与这一新思路和民众对检察机关的期待背道而驰,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原判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明显不当。

律师万淼焱则介绍,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只能在控方,“《刑事诉讼法》第51条明确了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只能由控方承担,第52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万淼焱认为,华坪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加重冷兰的刑罚,“系错误理解了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和规则。在辩方已经尽到了必要的说明义务,控方却拿不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情况下,只能裁判负有证明责任的控方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而非相反。所谓‘排除合理怀疑’,辩护律师提出冷兰系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控诉方需要拿出充足的证据来排除冷兰行为的正当性,但据判决书,控方并未回应辩方的质疑。在此前提下,华坪法院仅以原审认定防卫过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推翻,实际上是将证明防卫过当的责任强加给了辩方,与法定举证规则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