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5日,在北京房山区一辆载有10余名乘客的公交车上,56岁的男子李某用装有酒的塑料桶砸向司机,并不顾安全员阻拦,继续拉拽辱骂司机。3月30日,由房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北京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在房山法院开庭审理。除了这一罪名,检方还指控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高空抛物罪。据悉,妨害安全驾驶罪和高空抛物罪均是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
记者还了解到,一人涉三罪的李某并无精神疾病,而是有酗酒习惯,他被指控的六起罪行皆发生在饮酒后。李某当庭认罪认罚,房山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高空抛物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三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寻衅滋事罪:针对110等多次酒后闹事
起诉书显示,李某是北京丰台人,无业,初中文化。因酒后闹事,李某有一次被判有期徒刑和七次被行政处罚的前科。
“我对起诉书的指控自愿认罪认罚。”李某在今天的法庭上气喘吁吁,称自己一身疾病,“我离婚27年了,就爱喝点酒。”
检方指控其以下四起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2月21日,李某酒后拨打110并对接警员进行辱骂;2020年1月7日,李某在公交车内,与安全员发生口角并对其进行推搡,用拳头殴打辱骂乘务员致其受伤;2020年7月16日,李某不听公交车司机戴口罩的劝告,辱骂并用手拍打司机驾驶室玻璃门及后视镜;2020年1月28日、31日,李某酒后三次持酒瓶将其所住小区的三处大门的岗亭玻璃砸毁,损失313元。
“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不堪其扰,甚至无奈地将原先双层的玻璃换成了单层,物业工作人员说,反正李某还会砸。”本案的承办人,房山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董莹说,李某闹事的理由是不满意小区物业的管理和服务。
董莹说,李某的上述行为单次来看均不构成犯罪,但其多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累计起来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高空抛物罪:6楼扔下酒瓶、瓷碗
检方指控,2020年3月12日,李某酒后从其居住小区的3号楼6楼北侧楼道的窗户,将被子、啤酒瓶和瓷碗等生活垃圾扔至楼下公共道路上,一名居民路过时险些被砸到,后报警。
“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两个说法,一说当时自己因为和同居女友吵架,一怒之下将其物品抛到楼下,二说自己犯懒,懒得下楼扔垃圾。”董莹检察官说,李某高空抛物的楼下就是一条主路,往来行人很多,当时他扔下来的一碗面条差点砸到行人。
“我记得我没扔酒瓶,一个酒瓶可以卖几毛钱,我不可能扔。”李某当庭表示。
检方认为,李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妨害安全驾驶罪:用塑料酒桶砸公交车司机
检方指控,2020年10月15日,李某在房山区拱辰街道乘坐895路公交车,当时车内有10余名乘客。他先对车上的安全员和司机进行辱骂。行驶途中,李某走到驾驶室位置,毫无预兆地用装有酒的塑料桶砸向司机,并用左手拉司机的右侧肩膀,后李某被安全员抱住,但李某仍继续辱骂司机,司机将车停驶并对李某进行劝说,李某一边辱骂一边脚踢踹司机腿部。
“几年前警察找过我,我精神受了刺激。”李某在庭上称,“当时我记不清为什么打司机了,我只记得那一桶酒10块钱,喝了一半。”
检方认为,李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当庭宣判:为何以新罪名提起公诉
房山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董莹检察官说,李某从6楼扔酒瓶、瓷碗,以及殴打辱骂正在驾车的公交车司机,这些行为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应当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但这一罪名的起刑就是3年有期徒刑,遵循从旧兼从轻,且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检方决定以两个新罪名提起公诉,这两个新罪名的量刑均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刑责相适应是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董莹检察官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没有单独对高空抛物、妨害司机驾驶等行为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曾将上述两种行为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毒等行为并列评价,但现实中,这两种行为所造成的现实危险的紧迫性并没有其他几类那么大,本案的李某恰好是这种情况。
“起刑点降低并不意味着法律对于此类犯罪的震慑和预防作用降低,反而因为对此类行为的定义更明确,量刑起点更低,司法机关能更好地指控、审判犯罪,公众也会更加清晰这些行为的法律底线。”董莹检察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