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北京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实施了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和寻衅滋事三种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乘坐公交车途中,无端对车上保安员、驾驶员进行辱骂,后用装有酒的塑料桶砸向正在驾车的司机褚某并拉拽他。在司机安全停驶后,被告人仍对其辱骂并踢踹。公诉机关认为,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李某曾在2020年3月12日,酒后从其居住小区的6楼将被子、啤酒瓶等物扔至楼下公共道路上,居民常某路过时险些被砸到。对此,应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还于2019年12月21日在酒后拨打“110”对接警员进行辱骂;2020年1月6日,在乘坐公交车时因让座问题与车内保安员发生口角并推搡、辱骂、殴打保安员和乘务员;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酒后先后三次持酒瓶将其居住小区的三处岗亭玻璃砸毁;2020年7月16日,李某因不戴口罩乘公交车被车辆驾驶员予以劝告,李某不听劝告反而辱骂驾驶员,并用手拍打驾驶室玻璃门及后视镜。公诉机关认为,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这起案件中,高空抛物罪引人关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入刑,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有了法律保障,那些因为高空抛物受到伤害的人也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
重庆居民谢某在3年多前因被高空抛物砸中,导致脊髓挫伤、截瘫,到目前已花费47万多元治疗。近日,这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建筑物的13家住户以及相邻的梁平区某医院被判为此共同“买单”。
案件原告谢某是一名保洁员,负责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马房街一处单元大楼以及某医院大楼间巷道等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2017年7月的一天下午,巷道上空落下砖头,谢某准备处理时被掉下的另一块砖头砸中头部受伤,送医治疗后被诊断为脊髓挫伤、截瘫等。为治疗伤情,谢某共花费医疗费47万多元,后续仍需治疗。
经公安机关实地勘查及走访调查,排除了致害物为坠落物的可能,但并未查明具体侵权人。谢某于是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房街这处单元大楼住户田某燕、刘某丽、丁某康等人,以及梁平区某医院、梁平区城市管理局共同分担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 郑娜: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判决了有加害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对伤者的损失进行补偿。民法典实施后,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受损案件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民法典中也有了新的规定,已经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也确定了补偿人的追偿权,也确定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增加了公安机关等机关的调查义务。
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以及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导致原告受伤的砖头为不明抛掷物,排除被告陈某珍、蒋某晋等6人以及梁平区城市管理局的加害可能,依法判决由被告田某燕、刘某丽、丁某康等人各补偿谢某27613.2元,梁平区某医院补偿谢某193292.33元。
一审宣判后,多名被告提起上诉。3月初,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 郑娜: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更可能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恪守公德,相互监督,抑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才能保证我们“头顶”真正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