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企业家被羁押1196天后无罪,申请1.4亿国家赔偿获赔37万

2021-04-02 06:58:40 作者: 河北企业家被

被无罪释放次日,孟凡泉来到曾经投资开发的项目工程现场。一个项目已经变为废墟,另一个项目虽然还在,但已经更名,他想进去看看,被保安拦了下来。

现年53岁的孟凡泉是奥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港电子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人和董事长。2014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合作公司负责人175万元,他被河北省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他因犯诈骗罪,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此后,该案历经两次发回重审,数十次开庭。2017年8月1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原判孟凡泉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判决孟凡泉无罪。

2019年2月,曾被羁押1196天的孟凡泉向滦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法院赔偿侵犯人生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冤案造成名下企业和在建项目损失等,共计1.4余亿元。最后,法院赔付了侵犯人生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37.3万余元。

河北企业家被羁押1196天后无罪,申请1.4亿国家赔偿获赔37万

↑孟凡泉 受访者供图

孟凡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后,妻子与自己离了婚,父亲因无法接受事实去世,他名下的多家公司遭受重创,开发投资的项目也纷纷停滞。

“一个企业家的社会名誉非常重要。” 在孟凡泉看来,现有赔偿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目前,他还在为自己的国家赔偿继续奔走。

返乡投资电子生产基地,因为涉嫌诈骗被逮捕

孟凡泉1967年出生于河北省滦州市,大学毕业后在学校当教师。2000年到深圳创业,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天眼查显示,孟凡泉是奥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立公司”)、华港电子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人和董事长。这些公司的经营范围大多是计算机、网络设备、电子数码产品等的开发、生产、销售。

据孟凡泉介绍,2012年,他返乡投资开发北方电子生产基地项目,随后与河南宏业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签署了全额垫资承建项目工程的协议。

在孟凡泉看来,正是这次失败的合作让他蒙冤被羁押1196天。

“对方不但没有垫资施工的能力,而且连建筑工人工资都发不出。”孟凡泉说,项目工程进行一段时间后发生了工人讨薪事件,他前去处理却被“诬陷”为诈骗。

河北企业家被羁押1196天后无罪,申请1.4亿国家赔偿获赔37万

↑王某武的证言

但是,对此“宏业公司”负责人王某武却有另外的说法。在判决书中,王某武称,2014年3月18日他的公司与孟凡泉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意向书,他的公司先期垫款至主体结构5层结顶时,孟凡泉拨付已完成工程量80%的资金,但是同年5月15日,他公司承建的4、5、6、7号楼全部封顶,孟凡泉却未付工程款。

王某武认为,孟凡泉公司未投入一分钱,工程款全是他公司垫付,孟凡泉纯属诈骗行为。

2014年6月21日,孟凡泉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2015年1月9日,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孟凡泉犯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175万“暂借款”成争议

红星新闻注意到,这起案中争议最大的是,两个公司合作中关于175万元“暂借款”的问题。

检方指控,2013年9月18日,孟凡泉在负巨额债务且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奥立公司”的名义与“宏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意向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由“宏业公司”暂借给孟凡泉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办理该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当时,受“宏业公司”委托的项目承包责任人王某武便将100万元人民币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孟凡泉提供的账户,孟凡泉得款后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检方称,2013年9月24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孟凡泉编造办理工程项目审批、取工程图纸、引外资需要的“过桥费”等理由,先后6次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武人民币75万,孟凡泉得款后,将其中27万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其余用于公司日常支出。

2013年9月26日,孟凡泉以其经营的奥立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起人,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位于滦南县城西工业区的华港电子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港公司”)。

2014年3月18日,他以“华港公司”的名义,重新与“宏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意向合同书,将奥立国际电子北方基地主体在建工程项目变更为“华港公司”综合厂区工程。

河北企业家被羁押1196天后无罪,申请1.4亿国家赔偿获赔37万

↑滦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在一审判决中,检方认为,至案发,孟凡泉未向“华港公司”项目工程投入任何资金,也未引入外资,工程建设款项均由王某武垫付。孟凡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15年3月20日,滦南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骗取对方财物证据不足 两次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

孟凡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孟凡泉认为,王某武及其公司以借款形式向他公司提供100万元项目活动经费是合同约定范围,“就像保证金”,另外的75万是王某武按其口头约定履行的垫资性质借款,都不是诈骗。

河北企业家被羁押1196天后无罪,申请1.4亿国家赔偿获赔37万

↑判决书中显示的双方合同约定事实

相关判决书显示,两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意向合同书中约定,乙方(“宏业公司”)同意以100万元暂借款的形式支付甲方在办理该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代替履约保证金;甲方(孟凡泉公司)承诺根据资金到位及时返还,最晚不超过第一次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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