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旧楼装电梯可提公积金

2021-04-04 19:11:17 作者: 太原旧楼装电

山西日报新媒体综合报道 4月2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4月6日起执行。

根据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参与加装电梯后,本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无冻结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范围内,不得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部分。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提取申请人需提供5项资料的原件:

●所在区政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书)。

●全体业主签订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含加装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

●身份证。

●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时办理;需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之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相关人员介绍,提取申请人可按本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到住房公积金各分理处/管理部办理。

为便于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的受托人(或受托机构的承办人),可携带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对联合审查意见和协议书向既有住宅所在地的分理处/管理部,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的备案;经过备案的,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涉及的业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相关资料不再重复提供。

来源:太原日报

校对:薛江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