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在廖瑞基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和暴力性之评价不被改变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傅某某的开枪行为具备合法性。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 文
审 判 员 梁文全
审 判 员 吕 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广进
书 记 员 陈玉鹏
来源:广西头条NEWS、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