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宅凌晨被“误拆”,政府被判违法,房主索赔1600万判赔223万

2021-04-13 08:51:14 作者: 祖宅凌晨被“

庭审中,洛阳市老城区政府答辩称,区政府赔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熊女士和家人提出的赔偿面积和赔偿项目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当采信。

洛阳市中院审理认为,洛阳市老城区政府之前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明显不当,不予生效。熊女士等人主张的房屋面积、结构、性质的证据为洛阳市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整治保护工程指控部的改造图纸,未按规定办理涉案房产的法定手续(房产证),也没有提交该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据,故熊女士等人主张的涉案房屋一层按营业房性质、总面积400多平方米的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考虑到违法拆除对熊女士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近年来洛阳市区房屋价格上涨情况,和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决定将老城区政府对熊女士等人的赔偿标准按房产证上的面积上浮40%,即将2013年的赔偿标准4121元/平方米(2013年区政府向熊女士及二弟出具征收报告)上浮为5769.4元/平方米,将2014年的赔偿标准6238元/平方米(2014年区政府向熊女士三弟家人出具征收报告)上浮为8733.2元/平方米;同时赔偿熊女士等人室内物品损失6万元;赔偿熊女士等人购房补助、装饰装修、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等,赔偿总计223万余元。

对于洛阳市中院的赔偿决定,熊家人和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均不服,双方上诉至河南省高院。熊家人上诉称,一审判决仅按照2003年改造前的面积对房屋进行赔偿,没有区分居住和商业用房,缺乏事实依据;洛阳市老城区政府上诉称,一审认定的房屋赔偿单价过高,区政府承担购房补助费不当,认定室内物品损失缺乏依据,安置补助、物业管理费等不应赔偿。

2021年3月19日,该案在河南省高院开庭审理。河南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仅对涉案房屋2001年产权登记情况予以查明,但忽视了2003年前后当地组织对房屋的整治、改建情况,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对涉案房屋损失的赔偿依据不够充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判依据不足。近日,河南省高院裁定如下:撤销洛阳市中院一审判决,案件发回洛阳市中院重审。

祖宅凌晨被“误拆”,政府被判违法,房主索赔1600万判赔223万

近日,河南省高院二审撤销洛阳市中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河南省高院认识到了2003年房屋改建的实际情况,发回洛阳市中院重审是尊重事实的体现。”熊女士说,她对洛阳市中院的重审充满期待。

据悉,由于多种原因,熊女士家被拆的房屋现在仍是一片废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