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4亿罚款后,贾跃亭被证监会终身市场禁入!
证监会4月13日发布了贾跃亭、杨丽杰等5名责任主体的市场禁入决定,因乐视网连续十年财务造假,时任董事长贾跃亭、财务总监杨丽杰在推动乐视网上述发行事项及涉及的财务造假事项中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在财务造假中,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的手段,造假金额巨大,未勤勉尽责,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监会决定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禁入决定披露的细节,贾跃亭多次违背承诺,原本26亿元减持款借予上市公司的承诺,仅有6.3亿元留在了乐视网,其余去向贾跃亭控制账户。不仅如此,乐视网从贾跃亭处发生多次借款,均被频繁抽回。
贾跃亭指挥乐视网十年财务造假,手段恶劣金额巨大
经证监会调查,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来看,乐视网2007年虚增收入939.95万元,虚增利润870.23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9.27%,下同);2008年虚增收入4615.52万元,虚增利润4308.25万元(136.00%);2009年虚增收入9375.76万元,虚增利润8883.18万元(186.22%);2010年虚增收入9961.80万元,虚增利润9443.42万元(126.19%);2011年虚增收入6937.65万元,虚增利润6529.13万元(39.75%);2012年虚增收入8965.33万元,虚增利润8445.10万元(37.04%);2013年虚增收入19998.17万元,虚增利润19339.69万元(78.49%);2014年虚增收入35194.19万元,虚增成本590.38万元,虚增利润34270.38万元(470.11%);2015年虚增收入39922.39万元,虚减成本943.40万元,虚增利润38295.18万元(516.32%);2016年虚增收入51247.00万元,虚增成本3085.15万元,虚增利润43276.33万元(-131.66%)。
从操作手法来看,首次发行阶段,乐视网通过虚构业务及虚假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以满足上市发行条件,主要是通过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虚构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涉及的公司有北京亿融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通联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网联万盟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世通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新墨客科技有限公司。这些公司均为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
同时,乐视网还虚构与第三方公司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在与客户真实业务往来中,通过冒充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
乐视网上市后,财务造假更为频繁。
2010年乐视网上市后,除利用自有资金循环和串通“走账”虚构业务收入外,还通过伪造合同、以未实际执行框架合同或单边确认互换合同方式继续虚增业绩。
具体的操作方式是,虚构广告业务确认收入,在没有资金回款的情况下,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业务收入和利润。后续通过无形资产冲抵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相应虚计成本和利润。
继续通过虚构与第三方公司业务,通过贾跃亭控制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通过第三方公司虚构业务确认收入,同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部分虚假资金循环和记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方式虚增业绩。通过与客户签订并未实际执行的广告互换框架合同或虚构广告互换合同确认业务收入,虚增业绩。利用广告互换合同,以只计收入或虚计收入但不计成本的方式虚增业绩。
乐视网上述连续10年虚增业绩的行为致使其报送和披露的IPO招股说明书、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调查显示,乐视网时任董事长贾跃亭全面负责乐视网工作,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未勤勉尽责,且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财务总监杨丽杰,直接组织实施了有关财务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且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二人在财务造假中,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的手段,造假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负责广告业务的董事刘弘组织实施了安排公司配合“走账”等有关财务造假行为,且在涉案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涉案期间一直担任高管,在乐视网财务造假中发挥了较大组织作用,未勤勉尽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属于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时任监事吴孟按照贾跃亭、杨丽杰等人的安排,通过联系有关企业、设立公司、保管公章、组织实施有关“走账”等行为,直接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在有关定期报告确认意见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乐视网财务造假中发挥了较大作用,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余时任董事、监事、高管的赵凯、谭殊、吉晓庆、张旻翚、朱宁、曹彬等人,未勤勉尽责,在有关定期报告确认意见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的违法行为。
此外,乐视网还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乐视网时任董事长贾跃亭未勤勉尽责,是乐视网未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会主席吴孟代表7家关联方中的4家签字,知悉该关联交易事项,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凯直接参与对外担保有关事项,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导致乐视网未披露上述事项,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