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我家里没人,他们就偷偷来拆了阳台上的玻璃房,还擅自翻窗入室,切断了房屋电源,关掉了监控探头。”家住安庆的陈先生说起一个多月前发生在他家的事情,仍然气愤难平。
陈先生是迎江区香水百合小区6楼住户,去年11月,迎江区城管局给他下达了一份整改通知书,认为他家阳台上的玻璃房涉嫌违建,今年3月,迎江区城管局派驻龙狮执法中队在陈先生不在家的情况下,从楼上系绳索而下,拆除了玻璃房的部分顶棚与窗户。“为什么认定我家玻璃房是违建?为什么在相关法律文书缺失的情况下实施了拆除行为?”对此,迎江区城管局表示,他们正在着手调查此事,会给陈先生一个合理答复。
事发:房主不在家 阳台玻璃房被城管拆了
今年3月9日,陈先生一家因女儿即将临产,都在安庆市立医院进行陪护。上午9时许,陈先生接到小区物业的电话,称城管执法队员正在拆他家阳台的玻璃房。
接到电话后,陈先生立刻往家里赶,同时拨打了110报警。当他回到家里后,看到房间里站着十几名身穿制服的城管执法队员。在阳台上,陈先生发现玻璃房顶已被卸下了4块玻璃,阳台窗户被全部拆除,拆下来的玻璃和窗户被随意放在房间和阳台,造成墙面、地板不同程度的损坏。
4月14日,记者在陈先生家里,看到被拆除的玻璃仍然堆在阳台一角,玻璃房只剩一个空荡荡的框架。陈先生提供了一段安装在阳台上监控探头拍下的视频,3月9日当天,有施工人员系着安全绳从7楼垂下,站在陈先生家阳台的玻璃房顶上,开始拆除顶棚玻璃。家中无人,城管执法队员又是如何进入屋内的?陈先生说当天房屋窗户是关闭的,但是他回来后发现卧室窗户被打开,因此推测是施工人员从卧室翻入屋内,并切断了房间电源,关闭了监控探头。
从监控视频截图中可以看到,施工人员从7楼窗户翻至玻璃房顶开始拆除
“城管部门为什么要趁我不在家偷偷来拆玻璃房,有合法的手续和文件吗?为什么私自进入我家屋内?”在事发当天现场,陈先生向城管部门发出了一串疑问,但并未得到回复。
据了解,陈先生于2009年在香水百合小区购买了这套房屋,空置至2020年开始装修,因与7楼住户在空调机位的安装上发生了矛盾,被对方投诉自家玻璃房是违章建筑。
疑问:如何认定违建?拆除过程合法吗?
陈先生给记者出示了一份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在去年11月17日给他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书中称,陈先生有未经审批违章搭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其在11月20日之前整改。拒不整改将依法查处。
“通知书认定我家玻璃房是违建,有什么依据?”陈先生说。记者在香水百合小区里看到,住户在阳台上搭建玻璃房的情况较为普遍,陈先生安装前咨询过物业,物业表示可以安装。事发后,他也打电话咨询了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热线,得到的答复是,根据房产证核实对比,阳台所占面积属于房主自己的面积,不属于违章搭建。
陈先生表示,自从这份改正通知书下发后,迎江区城管部门再未给他下发任何通知或者文书,直至3月9日的拆除发生。“如果真的要拆,是不是要有正式认定违建的文书,包括决定强拆的通知?”同时陈先生也质疑,执法部门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擅自翻窗入室,实施拆除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陈先生家住6楼(箭头处),阳台上玻璃房已被拆除大半
4月14日,记者陪同陈先生来到迎江区城管执法局派驻龙狮执法中队,中队长和指导员均不在办公室,电话中也并未回答陈先生的问题。随后记者又与陈先生来到迎江区城管局,见到了局长叶见军。
针对陈先生提出的疑问,叶见军表示,城管局已经发函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他们来做出界定,阳台上的玻璃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3月9日的拆除事情发生后,迎江区城管局也正在着手调查此事,“一定会公正处理,近期给你一个答复。”同时叶见军表示,陈先生与楼上住户因空调机位产生的矛盾纠纷,城管部门也会和居委会一起,积极协调,化解矛盾。
观点:拆除违章建筑要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孙承龙律师告诉记者,“违章建筑”,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建筑物。“违章建筑”的认定影响到被认定人的合法权利,为了避免侵权行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来处理。
“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有一整套规范的法律流程。”孙承龙律师说,大体上来说,要有调查取证,认定违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下达执法文书,强制拆除的审批,制作拆除方案,实施拆除行为并结案归档等程序。
孙承龙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认定处置指导意见》,拆除违法建设除作出责令限期通知书,还应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公告及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孙承龙表示,如果陈先生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后,迎江区城管局再未下发任何通知或者文书直至拆除,拆除陈先生玻璃房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陈先生可以要求撤销该行为,如无撤销的内容,可以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同时,在陈先生家中无人也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翻窗进屋,该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明显侵犯了陈先生住宅安宁的法益。
(记者 苏艺 陈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