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观察】小区原有车库出租 物业砍绿植建车位?合肥龙凤嘉园业主、物业各执一词

2021-04-20 00:00:20 作者: 【一线观察】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近日,合肥市民桂女士致电本网24小时新闻热线18096665668称,合肥龙凤嘉园小区物业私自砍绿植改成停车位出租,小区多年公共收益未公布,引起业主不满,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就此进行了探访。

4月19日,记者来到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的龙凤嘉园小区,该小区分布于潜山路东西两侧,分属于不同社居委管理。位于潜山路西侧的是一期,为多层住宅,共18栋,500多户居民。

小区内被砍伐的绿植

业主:物业砍绿植建车位 公共收益不公布

记者实地探访发现,小区内多处树木遭到砍伐,业主告诉记者,有些树木已经因此枯萎,此举损坏了小区绿化面积,业主们表示,砍伐时并没有看到公示。除此之外,还有商户在小区里私拉电线,给小区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前门商铺将排油烟管接到小区内部,也为小区排污设施的通畅带来隐患。更令业主们气愤的是,小区没有路灯。“路灯全被物业撤走了,在我们的强烈建议下,物业才安装了几个应急灯,小区一到晚上就伸手不见五指,什么都看不见。”

小区路灯

关于公共收益,小区业主介绍,该小区有一座地下车库,但是一半出租给别人做仓库,大门紧锁,另外一半停放电动车。“小区北面和东侧原本规划来做车库和电动车库的房屋都被物业租出去做生意或者当仓库了。”

北面车库对小区的门全部关闭

北面车库另开对外的门,现为商铺

业主告诉记者,之前物业也是在没有通知业主的情况下,私自将绿地改成了停车位,并且业主们质疑该项改造账目有问题:“物业提供的合同是包工包料,198个停车位,2500元一个,总共495000元,然而在物业提供的发票看到,里面有30多万是购买黄砂和水泥,购买的数量已经完全超过198个车位需要的数量。”为此,业主们要求物业公示公共收益账目,并尽快维修小区设施。

物业:因虫害砍伐树木 公共收益已公示

对此,小区物业——安徽省力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凤嘉园项目负责人张经理表示,物业并未私自砍伐树木。他告诉记者,去年合肥几个小区发生虫害,很多业主反映对部分树木过敏,所以物业对小区内的乌柏树做了处理,“但这些树并没有枯死。” 张经理还表示,由于小区老旧,铁皮路灯已经出现腐蚀,有些一碰就倒,线路也老化了,所以物业将这些路灯撤走,加了应急灯,后期更换路灯,需要用到维修基金或者公共收益。

张经理告诉记者,该小区在第三届业委会成立之后曾进行过一次公共收益的公示,可能业主没有注意,但具体什么时间公示的,张经理称记不清了。至于改建车位项目,物业表示,之前给第三届业委会做了通知,相关账目可以接受审计,应业主要求,近期还将对公共收益再次公示。

至于业主提到的小区北面和东侧原本规划的车库被出租,张经理表示,北面的房子是开发商有单独产权,共52间,被人买走改造,物业没有收到开发商的资料移交,相关水电也是商户自行负责。至于东面活动板房改成仓库的收益,他表示,这部分是纳入公共收益,可以在业委会查到账目。

地下车库部分被开发商出售做仓库,但仍有部分机动车位。“刚开始小区入驻的时候,当时地面停车30元一个月,地下车库70元一个月,很多人不愿意交70元,愿意的业主就停到车库,后期也就一直延续。” 张经理解释。

律师:业主享有小区改造的决定权

关于小区改造,业主享有什么样的权力,记者咨询了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孙承龙律师。

孙律师表示,第一,私自砍伐绿植侵犯业主的共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物业未经业主同意私自砍伐小区内的绿植,侵犯了业主对该共有部分的权利。

第二,小区改造需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造,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路灯等设施以及小区北面和东侧原本规划来做车库和电动车库的房屋都被物业租出去做生意或者当仓库都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经营管理义务,根据《民法典》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针对商户在小区里私拉电线以及前门商铺将排油烟管接到小区内部,为小区排污设施的通畅带来隐患等问题,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其进行管理。(记者 张毅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