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郭刚表示,虽然成都理工大学校园内的“飞地”属于工业产权,但土地属性,不影响其经营活动的审批。土地上的商家能否从事经营活动,取决于行政许可,此核准问题,与校方无关。作为学校,应严格按照校园生活的若干管理规定展开校园管理,不可“超纲”自加权力。有关商家的经营影响,如果过程中出现纠纷,也应通过行政方式来处理。郭刚进一步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酒店能否在租赁的校内飞地开展经营活动,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由于进出该场所,必须经过学校,因此学校有法律义务提供通道,让酒店相关人员共用通行。律师表示,如果飞地产权人的产权真实无误,那么租赁方应拥有产权人转移的权利,其中包含“收益权、通行权等最根本性的权利,而学校的管理权,要小于相邻权和通行权的法律效力。所以,校方对飞地使用方,应当有一定的容忍度,需要容忍其共用道路,否则对方因土地权属,对租赁地点的支配权将无从谈起。
据了解,截止到目前,酒店管理方已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成都理工大学排除妨碍,不得限制酒店员工、客户、其他相关人员及车辆自由通行,进入其承租的建筑物及土地的行为。双方最终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校园内的飞地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