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同时与4女子交往并借钱上百万,被控诈骗辩称是借贷关系

2021-04-21 22:44:59 作者: 男子同时与4

裴某某等4名女士没想到,开砂石厂的“老板男友”施某在和自己交往的同时,竟然“脚踩四只船”,而且还分别向她们借钱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共计上百万元。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施某的“爱情攻势”几乎一模一样,都是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与她们认识,然后再慢慢发展成为恋人关系,之后借钱……

2020年12月7日,四川巴中通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奇案”:男子施某同时与4名女子交往,然后分别向4名女子借钱购车,车子产权归女方,然后再将车辆抵押出去,让4名女子还车贷背负债务。后来,其中一名女子发现施某在与自己交往的同时,竟与其他女子交往,此事暴露。4名女子联合到公安局报案称施某诈骗。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表示,男子施某在与女子裴某某交往的同时,还和其他3名女子交往,而裴某某等4人均对此不知情。施某在欺瞒4名女子的同时,还分别向她们借钱,并隐瞒自己欠下大量债务的实情。公诉机关认为,男子施某构成诈骗。但施某的辩护律师则称,借钱系女方自愿,4名女子与施某是普通的民事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

当天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男子同时与4女子交往并借钱上百万,被控诈骗辩称是借贷关系

通江县人民法院

“奇案”开审:4女子联合报案男子诈骗

都是通过微信加好友认识

发展成恋人后就借钱

12月7日,巴中通江县男子施某被4名女子联合报案诈骗一案在通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4名受害女子公开讲述了施某与她们同时交往的事实。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分别询问了4名受害人。

受害人裴某某称,2014年,自己与施某通过微信加好友认识,一开始只是普通朋友,当年10月确定恋人关系,直到2018年6月两人才结束恋爱。

除了裴某某,其他三名女子王某某、杨某某和谢某某讲述,男子施某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和她们三人认识,然后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向她们分别借钱。

其中,杨某某讲述,2016年10月中旬,施某通过加微信好友与她认识,两人从普通朋友发展到恋人关系,直到2018年10月底结束。

而王某某与施某的关系是自2017年5月开始到同年10月结束,谢某某则是2017年3月认识施某后,于2017年8月结束恋爱关系。

公诉机关介绍,通过调查,施某在一段时间内同时和4名女子交往为事实。

在法庭上,4名女子介绍了几乎相同的经历,施某先通过微信加好友,从友人发展为恋人,再向自己借钱买车,4名女子均背负债务。

裴某某介绍,她和施某的经济往来是因为“他要在万源市开砂石场”,施某说需要钱,然后她用自己的门市抵押了40万。两人计划经营这个家,后来购买两辆货车跑运输,花了19万又外借10万元,门市租金2万元,共计70余万。

裴某某因为大货车贷款,车子按揭还不上,一辆车被贷款公司收回,另一辆车因还不起按揭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某某介绍,施某向自己借钱2万,购买了一辆起亚K4,但自己不会开车,车却在自己名下,首付是施某支付,但后来车被施某抵押出去,自己还车贷还不上。

王某某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她借给施某16万元左右,购买了一辆猎豹车和一辆皮卡车,随后也被施某抵押给别人。

谢某某介绍,施某在两人确定关系后向自己借钱,“当时我不愿意”,但后来还是借给他几万元,施某购买了一辆捷豹轿车在谢某某名下,首付施某支付,车辆后来被施某抵押。因自己打工收入低,车辆按揭无法还上,如今也被成都一家法院执行。

男子同时与4女子交往并借钱上百万,被控诈骗辩称是借贷关系

杨某某手里施某写的欠条和相关单据

在法庭上,4名女子均表示,在和施某交往后,自己无故背上了债务。裴某某和谢某某两人已被他人起诉追责,而王某某和杨某某因债务问题被贷款公司电话追债,生活不得安宁。

庭辩焦点:是否构成欺诈

公诉机关:隐瞒事实真相

男子律师:恋人关系,只是民事借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通过微信加好友方式认识4名受害人,同时与4人发展成恋人关系,先后以投资办砂场从受害人处骗取资金,另外施某通过支付车辆首付,购买车辆在受害人名下,之后再将车辆抵押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钱财。被告人施某在不告知的情况下通过上述方式欺骗4名受害人,隐瞒事实真相,其行为构成欺诈,已触犯刑法。

在庭审中,施某承认购车是事实,但对抵押车后的钱去向认定存在分歧。

对于施某借钱一事,施某的辩护律师询问裴某某、王某某和杨某某,三女子表示自愿,只有谢某某表示自己不同意,是男子施某求自己后才同意的。

施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诈骗罪理由不够成熟,理由是女子与施某交往的过程之中,双方处于恋人关系,借钱是自愿,是双方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发生的一种借贷关系。

辩护律师还称,施某承认与4名受害人借钱,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认识到普通朋友再到恋人关系,时间有几个月,有的几年时间,施某与4名受害人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的行为。受害人也与施某一同到办公场地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查看,事实说明其没有欺骗和隐瞒,所购车辆首付款的按揭款都是施某在承担,4名受害人并没有还银行的钱,对4名受害人并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既然没有造成损失,施某也没有隐瞒事实真相和诈骗。通过证据和4名受害人当庭询问的情况下,其认为施某诈骗罪不成立。

男子同时与4女子交往并借钱上百万,被控诈骗辩称是借贷关系

施某向杨某某补的借条

但公诉机关认为,施某是在与4名受害人建立有一种特殊的关系之后,4名受害人才自愿借钱,同时证实在与4名被害人交往之前,施某已有大量债务不能偿还。施某实际上是在隐瞒了与4名受害人同时交往的情况下,用受害人名字按揭车辆,虽然施某支付首付,但是受害人在偿还债务,债务是被害人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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