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最初称未推老人,其后又供述推了老人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案件侦办期间,小华曾作过多次供述,未推老太太的占多数,有两次供述推了老太太。
2018年2月13日案发当天下午,接受警方调查时,小华坚称其未与老太太有接触,老太太是自己摔倒的。
第二天,小华两次供述,他从地里回来后,王老太太拿着拐棍指着他骂难听的话,开始他是忍着的,但王老太太骂了大概有两分钟还没有停下来的意思,他实在听不下去了,就用右手推了老太太的左边肩膀,让老太太不要骂了......
此后的供述,小华一直坚持,他没有推老太太,是老太太自己摔倒的。
4月21日,提起两次推人供述,小华说,两次推人供述不是他的真实意思,是按着办案人员的意思说的,“他们说只要按着他们的意思说,我就可以早点回家,家人也不会有事。”小华一再强调,整个事件中,他和邻居老太太相隔10多米,没有任何言语争执,更没有肢体接触。
喜忧参半:
一审判处一年六个月,重审免予刑事处罚
2020年1月3日,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小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王老太的子女提出了56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2020年4月10日,该案在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小华辩称:其当时没有靠近被害人王某某,不可能推倒她,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她造成的,不构成犯罪。小华的辩护律师称:小华没有实施公诉人指控的犯罪行为;公诉人指控小华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缺少客观证据论证小华是否推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由被害人王某某骂人引起,王某某存在起因过错。法院判定附带民事赔偿总额为41650元,小华承担90%的责任。2020年6月19日,宁远县法院一审判决:小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王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7485元。
一审宣判后,小华上诉。2020年10月27日上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进行了网上直播。法庭上,辩护人继续为小华作了无罪辩护,并要求关键证人陈某星、陈某超出庭作证。出庭检察员称,案发后,相关人员多次联系陈某星、陈某超,前者一直联系不上,后者虽反复做工作,但一直拒绝出庭作证。
小华多次在法庭上哭诉:他没有做(推人)这件事,侦查期间的推人供述是诱供、逼供所致,希望二审法院公正审理,还他清白。2020年12月27日,永州市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宁远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宁远县法院重审。
2021年3月9日,该案在宁远县法院重新审理。宁远县法院审理认为,小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身体特殊体质,被告人的行为只是一个诱因,被告人的行为是因为相邻纠纷引发的,属于情激原因造成,而且事出有因,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加上被告人属于在校大学生,从有利于被告人成长的角度考虑,对被告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1年4月20日下午,仍在看守所羁押的小华收到了宁远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被告人小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葬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27日上午,案件二审开庭)
态度坚决:
将依法上诉,誓为自己讨回清白
2021年4月20日,小华收到重审判决书,但判决书印刷日期显示为“2021年4月29日”
4月20日下午3时许,仍在看守所羁押的小华收到了宁远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随即获释。
对于重审判决,小华表示不能接受。“法院仍然判决我有罪,只是免除了刑事处罚,这个结果我和家人不能接受。”小华说,上诉是肯定的,不彻底为自己讨回清白,他没有心思再做其他事。
案件发生后,小华的学习受到很大影响,“只有大一上半学期是完整的,后面的学习时断时续,干扰很大。”谈起复学计划,小华说,暂时还没有考虑,“目前还是先把上诉的事情处理好,这件事情没处理好,其他事情很难做好,也没办法向自己交待。”
(2021年4月20日,小华收到重审判决书,但判决书印刷日期显示为“2021年4月29日”)
采访结束时,小华提到了自己的疑惑:宁远县法院的判决书是2021年4月20日给他的,但印刷日期却是2021年4月29日。小华认为,判决书这么严肃的司法文书,出现这样的问题非常不应该。“不知道是失误还是别的原因,这个错误会不会影响我上诉?”
4月22日下午,小华告诉华商报记者,当天上午,宁远县法院向他下发了刑事裁定书,称之前的判决书日期系笔误,正确日期应为“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