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师普法讲堂】第5期: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出借还是赠与?

2021-04-23 14:07:38 作者: 【朱律师普法

编者按: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随之而来的是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新规新则及司法解释。为全面普及法律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高民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与鲁网携手合作,共同主办《朱律师普法讲堂》系列访谈栏目。

栏目邀请到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主任朱正顺律师,与鲁网记者展开深入对话,通过生动真实的案例、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网络购物、房屋买卖、财产继承、民间借贷等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权威解读,帮助广大网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鲁网4月23日讯现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有房、有车成了年轻人结婚的必备条件。可是,对于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居高不下的房价,买房所需要的巨大成本是大多数人承担不起的。因此,父母帮子女准备婚房的现象屡见不鲜,经济条件稍好的家庭婚前直接一次性将购房款付清;经济条件一般的家庭,父母帮忙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但同时也存在婚后由父母出资,全款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情况。那么,对于此类情形下的购房款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呢?

鲁网记者:

余某、毛某为余某莎的父母,黄某与余某莎为夫妻关系。余某莎、黄某婚后打算购房,2013年3月9日,毛某在女儿和女婿购房的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3月21日,毛某向黄某银行转账汇款2万元。3月22日,毛某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申请书载明毛某向银行贷款60万元,贷款期限24月,委托支付给黄某,该笔贷款获批后,相应款项60万元划入黄某账户,后黄某将以上62万元均用于购房。2016年6月,因原借条遗失,在余某、毛某的要求下,余某莎向余某、毛某出具《借条》,载明:余某莎、黄某现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用于购买某小区房屋。落款为:“借款人:余某莎 2013年3月6日”。购房后,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

2016年,余某莎、黄某夫妻离婚,余某向黄某、余某莎主张70万元的借款,黄某认可收到70万元,但主张该款项是余某、毛某赠与黄某和余某莎的购房款,没有还款义务。余某、毛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黄某、余某莎还款。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判决被告黄某、余某莎偿还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万元。

朱律师,这起离婚财产纠纷的案例,请您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朱正顺律师:

该案件发生时,《婚姻法解释(二)》尚未失效,其相关条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购房款为婚后全部由余某莎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余某出资时并未明确表示该购房款赠与余某莎、黄某,而是由其二人向余某出具借条。从事实和法律角度看,该笔款项性质应认定为借款。因此,本案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本案原告出具的借条、打款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款项实质交付,而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对本案进行审理。

鲁网记者:

《民法典》的生效给我们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规的情况下,我们又该如何旧案新说呢?

朱正顺律师:

该类纠纷关系到家庭和谐、亲情稳固,也给立法者带来更多深刻的思考。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首先应当尊重出资父母与当事双方自由约定该笔款项的性质及归属,意思自治优先,不宜将父母出资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除非出资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归子女一方所有,否则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现在普遍的司法实践观点认为: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认定购房出资款为父母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而父母也应作出借款意思表示并保留借条、打款记录等。如此,既可以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以激励成年子女奋发寻求经济独立,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入经济困难之地。

律师简介:朱正顺,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管委会主任,现任临沂市政协委员、临沂市青联常委、市青联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界别主席。同时担任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代理申诉值班律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

律所简介: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中央司法部备案成立的大型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一级管理人。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及辅助人员共计70余人,是临沂地区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现已为临沂市辖区200余家行政、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该律所先后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临沂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临沂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并获得多项优秀荣誉。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以专业之心、做专业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优秀的律师团队、良好的知识结构、丰富的执业经验、高度的法律责任,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法律服务。(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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