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非法开办贩卖
手机卡、银行卡
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如果有人告诉你
“不偷、不抢
用身份证办电话卡/银行卡
出租、出售
即可月入几千”
三清公安提醒您
千万别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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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出售、贩卖银行卡、电话卡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整治和惩戒!
一旦违法,将面临惩戒
“哎,朋友,最近手头有点紧,有没有什么赚钱的路子?”“这你可就问对人了!我最近在做收购银行卡的生意,一张银行卡2000元,你卖不卖?只要你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手机号码卡、U盾再卖给我,就可以轻松赚钱啦!”
请注意
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很可能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眼前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近日,三清山公安分局抓获一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郑某。
经查,犯罪嫌疑人郑某于2021年2月23日受金钱诱惑,先后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并绑定手机卡、U盾,再将三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共计获利6000余元。经民警查询,三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银行卡流水达100余万元。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郑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某已被我局采取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依法惩戒
银行卡业务受限: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电话卡业务受限: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三大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 上饶网警巡查执法
(转自: 锦州网警巡查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