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在最后
的确,继承法是允许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例如同事、朋友、慈善机构等等。
但是,继承法是民法的一部分,遗嘱行为同样要受到民法一般原则的调整,例如要求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刘某与杨某同居显然违背了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伦理道德。
再者,我国婚姻法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机械的解读继承法的规定,允许被继承人将财产赠与第三者,难免会助长第三者插足婚姻的不良风气,因此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法院也会判决这样的遗嘱无效。
不爱了可以分开,而不应该选择闹得这么难看,在这件事中,无论是从财产上还是感情上,他们三个人都不是完完全全的胜者。
最后二审法庭认为:
第一,刘杨二人同居行为违反了婚姻法;
第二,刘某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而杨某明知对方有配偶还接受,显然也不能视为接受遗产的善意第三人。
综上,两份遗嘱既侵害了陈某的利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为无效。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一场三人之间的“闹剧”就这样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