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激情百度”赔偿百度80万

2021-04-25 23:42:21 作者: 一审宣判:“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三)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激情百度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度”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四被告虽均为独立法人,但在经营活动中有密切联系,在涉案酒吧、夜总会经营、宣传中使用“百度”以及包含“百度”标识的行为中,具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

南京中院一审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并判令其连带赔偿百度公司80万元,判令珠海激情百度公司变更企业名称。

澎湃新闻注意到,百度公司诉请四被告的赔偿金额是300万元。不过,4月25日,百度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胜诉,“将支持我们发起系列侵权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