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电信诈骗分子转移资金,3人被刑拘

2021-04-28 06:08:50 作者: 提供个人银行

男子网络交友被人骗走49万余元报警后,北京朝阳警方顺藤摸瓜,远赴湖南长沙,将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帮助电信诈骗分子转移资金,从而获取提成的三名嫌疑人抓获。目前,王某、柳某、周某三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朝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

2020年7月,事主吴先生在某聊天软件上添加了一位女子为好友,随即与其开始交往。对方自称从事金融行业,并称只要按她的要求在银行开户,便可以赚取高额利息。吴先生信以为真,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分几次向对方转账49万余元。钱到账后,对方便将吴先生拉黑。吴先生意识到受骗,于是报警。

接报警后,朝阳公安分局刑侦支队会同平房派出所立即开展工作。民警发现,吴先生被骗走的钱款分别被转入两个国内银行账户,并查明涉案账户在湖南长沙某银行柜台和ATM机都有取现记录,其每日流水均在几万元上下,最多达20万元。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大额取现需本人到场,或请委托人持本人证件及委托材料才能办理。据此民警判断,这两个账户的开户人王某、柳某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民警即刻前往长沙,在掌握相关证据后,分别将女子王某和柳某抓获。经查,王、柳二人在前同事周某的劝说下,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提供给周某并协助取现,以获得提成。获此线索后,民警趁热打铁,经过连续几天的蹲守,于今年4月23日上午在长沙某小区将湖南籍男子周某抓获归案。

周某交代,其从事家具营销工作,但因生意不景气,便动起了歪脑筋,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勾结,并游说前同事王、柳二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案资金。周某还交代,他每次转移资金能获取涉案钱款的5%作为提成,然后再与柳某、王某分账。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201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为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应追究其违法犯罪刑事责任,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目前,王某、柳某、周某三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朝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