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九江法庭开庭时期越来越临近的时刻,围绕着“错换人生”事件中许妈房产的归属问题,网络上两种不同的观点激烈碰撞,可谓是针尖对麦芒。
虽然支持许妈要回自家出资购置的房产,在网民中占据绝对的主流,但在持相反看法的人群中,夹杂着一些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的“专业”观点,他们的意见往往更能吸引人们瞩目,获得重视。
他们认为许妈要回房产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其原因大概有几方面的因素,其中发布在人民网的署名文章,比较有代表性。
在这篇文中介绍了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针对此案的观点,他认为从情理上姚策妻子的确应该还房,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许妈恐难拿回,“因为给姚策出资买房本身是一种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并不是赠与房产,而是房款的赠与,且赠与行为本身撤销是极为苛刻的,即使以重大误解为由,也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撤销,否则就丧失了撤销的权利。”
许敏夫妻和律师
此外,春树律师事务所的葛春树也认为,从继承的角度,姚策、许敏二人是收养关系,那么姚策有继承权,许敏向姚策妻子要回他们的唯一房产,法院不一定会支持许敏的要求。在他看来,此事最好的结果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私下和解。
如果说第一位律师的观点还有一定可商榷之处,这第二位的律师的观点,则让人大跌眼镜。
从他们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在普罗大众的心目当中的确更“专业”。但法律不是空中楼阁,不是不食人间烟火,法律最基本的要件首先在于通情达理,因为它肩负的是道德的底线,如果一个判决的结果违背公序良俗,就失去了惩恶扬善的根本意义,对于社会正能量的弘扬起到了一个负面作用。
在此,我们向持这类观点的律师发出三点疑问,第一,如果许妈因三个月内未提诉讼而被撤销权利,其责任在谁?
和潘克律师合影
根据目前所披露的情况,姚策病重期间,曾多次明确承诺要还房给许妈一家,为此杜新枝夫妻还和许敏夫妻多次协商,对方提出有条件归还房产。因种种客观因素的干扰,当然也存在姚策熊磊以各种理由拖延的可能,但最终的结果是让许妈一家在无尽的等待当中,丧失了起诉时机。显而易见,这个责任应该由姚策夫妻来承担。承诺却不兑现,这是一种变相的欺骗。所以,该律师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此外,不要忘了,即使诉讼权被撤销,在我国的民事法典154条当中,还有以违背公序良俗提请撤销的条款。
这位律师另外一个说法让人瞠目结舌,感觉像是玩文字游戏。第二问,房款和房产,难道不是同属于财产范畴?
有时候,一些专业领域人士将一些简单的道理故作高深,做莫测之状。但是往往给人留下迂腐的印象。试问,无论是赠予房产还是赠予钱款,其实质难道不是都同属于财产的范畴吗?这两者之间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一个小孩子都知道拿钱能买来糖,糖也能够换来钱,只要它们的价值相等。怎么到了一个大律师的眼中,这个可以作为理由拿出来说事儿了?
律师观点
是否应该归还房产,其核心在于许妈一家赠予的行为是否因其他外在因素,导致其做出了错误的判断。
在这一起事件当中,许妈一家是基于错误的认定姚策为其亲子才做出的这个重大决策,如果没有这个前提,牵扯到两代人的祖产,一生的血汗积蓄,怎么可能平白无故的送与外人之手?
而在错误的判断中,许敏一家没有任何的过失和责任。这完全是因他人过错甚至可能是罪行导致的结果。许敏何辜?被无端卷入这场不幸,在付出28年巨大代价的基础上,还要为他人埋下的雷继续流血?
对于这位春树律师的言论,本不值一驳,令人好奇的是连普通人都具备的常识和素养,为何在这位法律“专业人士”身上却毫不具备?
由此,我们发出第三问,许妈一家和姚策的收养关系成立吗?
这位律师谈及我国法律当中规定,亲子和养子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利,这一点是没错的。但问题在于,许妈什么时候办理了和姚策的收养关系?他们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养母养子关系吗?
身穿名牌的熊磊
众所周知,许妈一家是在被欺骗的基础上,将姚策当做了亲子抚养,只是因姚策的意外患病,许妈准备割肝救子,才让真相浮出水面。人家从来没有做什么养母的想法和打算,只是被一个目前未知是过错还是有意为之的“骗局”强行绑架,被迫贴上了养母的标签。在这种情况下,本应弥补过失,挽回损失,但竟然还有这种论调,将这种非主动选择的关系继续捆缚在许妈身上,落井还要下石?
这些违背常理的观点,竟然出自于“专业人士”之口,的确令人匪夷所思。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不要迷信权威。因为在大海中畅游的,不一定都是真龙,同时有些人的臀部所坐的位置,往往决定了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