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9年6月,夏新平决定让镇江市公安局下属单位镇江市保安服务公司(简称保安公司)向银行贷款5000万元,再借给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2010年2月,夏新平再次决定将镇江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的1000万元公款通过保安公司,借给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为感谢夏新平的帮助并求得继续关照,仇明芳先后15次向其行贿,其中包括将镇江冠城国际一套房产以102.1万元的低价销售给夏新平,经鉴定该房产低于市场价94.33万元。
刑事裁定书介绍,2015年9月至10月,仇明芳在接受检察机关、纪检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向夏新平行贿的事实。
2019年7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仇明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之后仇明芳提出上诉。2019年12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