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贿厅官的女商人:一套别墅换来5亿融资
江苏一企业老总被指控涉嫌向河北落马厅官吴立芳行贿价值近千万的别墅。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12309中国检察网近日发布《仇明芳单位行贿案起诉书》。检方指控,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仇明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曾送给河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吴立芳一套价值约995万元(含装修费)的别墅、价值22.8万元的高尔夫球卡和现金5000英镑。
而这并非仇明芳首次行贿。中国裁判文书网此前发布的相关刑事裁定书显示,仇明芳曾因向镇江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夏新平行贿价值超120万元的财物,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之后仇明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仇明芳 资料图厅官帮忙融资5亿,收价值千万别墅
公开资料显示,吴立芳,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河北任丘人,早年曾任河北三河市长,2004年跻身廊坊市委常委,期间历任三河市委书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廊坊市副市长等职。
2012年5月,吴立芳调任张家口市委副书记,一年多后出任保定市委副书记,2016年11月转任河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机关党组成员,直至2018年5月落马。
2018年11月,吴立芳被双开。纪检部门在通报中指出,吴立芳私欲膨胀,目无法纪,与个别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
来自江苏镇江的仇明芳,就是与吴立芳有“权钱交易”的商人之一。
公开资料显示,仇明芳,女,1968年出生,曾任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5月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仇明芳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提起公诉。
检方依法查明,1999年,仇明芳在北京参加一次产学研活动时认识了吴立芳,二人关系逐渐密切。2007年上半年,仇明芳两个地产项目因缺少资金无法开展,向吴立芳寻求帮助。2008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吴立芳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及影响力,安排廊坊市六家公司共向仇明芳公司融资5.09亿元。
仇明芳为感谢吴立芳对其公司融资提供的巨大帮助,也为以后继续得到帮助,向吴立芳提出为其在海南购买一套别墅。
经吴立芳同意后,仇明芳从吴立芳妻子梁某某处取得其子吴某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并于2009年8月安排堂嫂王某某以吴某甲的名义签署购房合同并刷卡支付了全部房款。该别墅面积398.34平方米,购买价格为784.16万元(含契税等)。
2012年下半年,吴立芳听说全国住房信息系统将实现县级以上城市联网,认为该房产存在隐患,为规避风险,于2012年8月将该房屋过户到仇明芳女儿名下,但该别墅实际控制人仍为吴立芳。同时,按照吴立芳妻子的要求,仇明芳安排王某某委托深圳某装饰公司对该别墅进行装修,花费约211万元人民币。
2015年2月,因廊坊市建设局原局长李某甲交待为获得职务提拔曾向吴立芳行贿的问题,河北省纪委找吴立芳进行谈话核查。同在2015年初,仇明芳与堂嫂王某某产生矛盾并公开化,王某某曾威胁仇明芳及吴立芳的妻子,称要举报仇明芳给吴立芳在海南买房一事。
吴立芳害怕暴露自己的受贿行为,向仇明芳说明原因后决定将该别墅退换。2015年4月,仇明芳安排妹妹和女儿到海南将这套别墅出售给保定籍地产商袁某某,售房款1100万元汇入仇明芳女儿的账户。
起诉书还显示,仇明芳得知吴立芳的妻子梁某某喜欢打高尔夫球,于2009年8月在购买的海南别墅附近以吴立芳儿子的名义办理高尔夫球卡一张,花费22.8万元人民币,并将该卡送给了梁某某(经核实该卡一直未消费)。
此外,2010年仇明芳得知吴立芳的儿子将要去英国留学,于2011年的一天在三河市燕郊一饭店里送吴立芳现金5000英镑。
检方指出,仇明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吴立芳一套价值995.1624万元的海南别墅、一张价值22.8万元高尔夫球卡及现金5000英镑,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调查过程中,仇明芳如实交待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向吴立芳行贿5000英镑的行为,依法应视为自首。
截至澎湃新闻发稿,仇明芳在此案中涉嫌单位行贿罪的获刑情况尚未公开发布。
公安局长挪借6000万公款,收百万贿赂
值得一提的是,仇明芳的行贿对象不仅仅是吴立芳。
中国裁判文书网早些时候发布的相关刑事裁定书显示,2019年7月,仇明芳因涉嫌向吴立芳行贿被邢台检方起诉之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刚刚以单位行贿罪对其作出一审判决。
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间,被告单位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镇江市公安局原车管所地块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该公司负责人仇明芳向时任镇江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夏新平行贿财物120.53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夏新平,男,汉族,江苏泰兴人,1954年1月生,曾任镇江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镇江市政协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等职,2015年7月被查。
2018年4月,夏新平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一审获刑16年,并被处罚金210万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夏新平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工程承接、职务调整、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00万余元。
2007年至2014年间,夏新平利用担任镇江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个人擅自决定并指令下属单位挪用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6750万元借予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采取虚报等方式贪污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0万余元;为个人目的,指使下属公安分局违反法定程序,对他人以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前述刑事裁定书介绍,夏新平曾要求下属单位向银行贷款并借给仇明芳的公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