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生不堪职场性骚扰取证“反击”:用设备拍下老板给员工播黄片

2021-05-08 00:55:32 作者: 90后女生不

在到达姚某家中后,姚某提出让张丽欣一起看碟片,张丽欣再三推脱后,最终表示那就看《西游记》。后录像设备拍到,最终电视里播放的是“黄色影片”,并给张丽欣倒了酒。证人A表示,后来设备没电了,后续内容没有拍到,据张丽欣告诉红星新闻,当晚姚某再次对她进行了违背自己意愿的肢体接触,但她没有立即选择报警,是因为一是自己尚有未结清的工资,担心报警后自己拿不到工资;二是自己接下来想离职后继续学习,而自己的毕业证及学位证尚在姚某处,担心此后自己无法拿到自己的学历学位证件。

对于张丽欣及证人A提到的情况,姚某拒绝任何回应。

【法学专家解读】

取证他人违法行为

维护自身利益

不应视为“违法偷拍”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相关资料信息发现,职场性骚扰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在本案中,张丽欣使用便携设备用于记录姚某行为的取证,为本案提供了大量证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张丽欣的取证是否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是庭审的焦点之一。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到西南反歧视法研究中心主任何霞,对此问题进行解读。

何霞认为,本案中张丽欣的取证行为不构成违法,主要原因取决于两点,一是对“隐私”的法律界定;二是民诉法中关于获取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

何霞告诉红星新闻,姚某主张的张丽欣的取证行为构成违法,是因为姚某认为张丽欣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以及诬告、陷害行为”,根据法律上关于“隐私”的界定是指他人合法的、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信息,“前提条件是‘合法’,然而姚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他不能以侵犯隐私为由,来阻却张丽欣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我国司法中关于证据采信的相关规定,何霞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中关于取证规则的司法解释中,未经他人允许情况下所获得的录音录像材料,并不当然的不具有证据效应,只有在侵害他人利益或违法取得的前提下才不能够被作为证据所采信,否则,未经他人许可获取的录音录像材料,在其他证据的作证下,仍然可以作为被法院采信的证据。”

何霞表示,职场性骚扰往往发生在一对一的隐秘环境下,对于处在弱势的受害人方面,本身取证就有难度,获取直接性证据更加困难,而若将受害人维护自己权益不受侵害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的话,这与我国立法的目的相悖。

同时,何霞提到,四川是全国首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提出了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民誉损害,单位或者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地方实施办法的地区。

红星新闻记者 沈杏怡

编辑 郭宇

90后女生不堪职场性骚扰取证“反击”:用设备拍下老板给员工播黄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关于在取证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张丽欣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在本次开庭结束后,她进行了回顾。她认为,遭遇职场性骚扰时,“在一开始发现苗头的时候就应该提高警惕,不要被所谓的道歉迷惑,也不要害怕,更不要再相信这个人的空口承诺。”同时,她表示,“如果有一点你认为不舒服的行为,都可以严厉拒绝。保持独立思考的能力,相信自己的第一感觉。要有取证意识,发现不对越早取证越好,并且要提前熟悉取证设备。”在本案取证过程中,由于刚刚购买到取证设备,当晚就立刻投入使用,对产品性能不够了解,所以导致张丽欣在2019年3月2日当晚的部分证据只有影像,没有声音,且设备后续没电了,无法继续记录。

同时,张丽欣还称,“如果发生骚扰甚至猥亵,要第一时间报警,衣物划痕等都可能是有力证据。并且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一定要学会寻求外界帮助,比如相关的部门或保护女性权益组织。”

【涉事老板】

女员工录音录像的行为侵犯其隐私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此案审理期间,姚某曾向警方报案,称张丽欣录音的行为侵犯其隐私,但警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姚某提起行政复议未果后,对受理此案的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下称龙泉驿区分局),以及张丽欣提起诉讼,但两审均败诉。

在成都市中院的终审行政判决书中,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姚某对张丽欣实施了超出同事关系和非张丽欣自愿的肢体接触”、“ 张丽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所收集的视频音频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行政判决书显示,龙泉驿区分局提交的讯问笔录,视频音频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2019年3月2日中午和晚上,原审第三人张丽欣在上诉人姚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了其与姚某在某小区住宅内沟通交流的情况,结合讯问笔录反映的公司员工经常到该处加班的情况,音频及文字整理材料反映的3月2日沟通中姚某对张丽欣实施了超出同事关系和非张丽欣自愿的肢体接触,以及张丽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所收集的视频音频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基本事实,龙泉驿区分局认为张丽欣的行为不构成偷拍他人隐私及诬告陷害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