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男子以“女儿非亲生”诉讼离婚,该不该判离?

2021-05-09 10:39:59 作者: 法治课|男子

汤先生提供的判决书今年3月,来自湖南的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湖南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自行委托相关机构做出的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双方抚养的3岁多女儿汤某灵的生物学父亲,并非他自己。

4月30日,汤先生收到了醴陵市法院的判决书: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暂判决不准离婚,而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这一判决经媒体报道后,受到关注。此外,澎湃新闻注意到,唐先生的妻子在法庭上曾表示,不认可亲子鉴定,但“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汤先生的代理律师李雅纯5月7日下午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们正在写上诉状,计划向株洲市中院提起上诉。

5月8日,澎湃新闻就此事采访了多位律师。有律师认为,本案中,孩子非亲生这一理由确实不是法律明确列出的应准予离婚情形,是否判离,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有律师认为,“既然原被告都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法院应该判离而不是任意扩大甚至强行去干涉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观点一:孩子非亲生未明确列入法定离婚情形

汤先生向澎湃新闻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显示,醴陵市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只要两人能慎重考虑、理性对待,念及彼此再婚的夫妻情分,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共同协作,努力维系家庭,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且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而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驳回原告汤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这起离婚诉讼案中,孩子并非亲生是否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进潼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孩子并非亲生这一理由不足以让法院判决离婚。

她介绍,“我们朴素的正义观确实认为孩子系出轨所生可导致感情破裂,但是道德观念与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距离。”欧阳进潼分析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本案中,孩子非亲生确实不是法律明确列出的离婚情形。是否判离,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澎湃新闻注意到,女方付某华曾辩称,她婚姻家庭状况不好,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原告所做亲子鉴定无依据,是对被告母女的伤害,被告愿单方抚养孩子;此外房子为被告所购,若房屋问题不能判决归被告单独所有,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对此,欧阳进潼认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如果对方明确不同意,在没有法定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在本案证据中,亲子鉴定是男方做的,未经司法鉴定。女方以财产分割存在争议为由不同意离婚,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是符合一般司法实践的。”

观点二:夫妻感情破裂可判离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则认为,既然双方已没有感情,就该判决离婚,至于财产问题可以一并分割或日后处理。

丁金坤律师认为,法律上,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若本案双方都认为感情已经破裂,且子女非亲生已确定是事实,男方感情受到伤害,足以判决离婚。若因女方对财产分割不满意,不愿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损害法律的威信。

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张玉霞律师也认为, “既然原被告都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法院应该判离而不是任意扩大甚至强行去干涉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澎湃新闻注意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还考虑到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法院认为,“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对此,张玉霞律师认为,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其立法精神,也只是给予离婚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一定冷静的时间。长期关注婚姻法的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可以挽回的婚姻才有适用冷静期的必要,“立法的本意是通过冷静期挽救冲动离婚、可挽救的婚姻,而不适用一个已经出现了严重裂痕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