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在外住个酒店、宾馆、民宿,是很普遍的情况,但意想不到的意外总会时不时突然发生(详见5月7日上游新闻《女子入住“特别”客房意外摔伤 与酒店调解无果求助媒体当“和事佬”》报道)。唐女士在酒店房间内过道上摔伤,应该怎样理直气壮地维权索赔,无论对其他消费者还是酒店,都具有启发警示作用。
就本案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唐女士可以要求酒店方全额赔偿。但前提是,唐女士要掌握相关证据证明酒店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唐女士在摔倒后并没在第一时间固定、收集现场证据,随行家人也没为她固定、收集现场证据,这就为事发之后的维权之路留下了障碍,也给酒店方推脱法律责任找到了借口。
唐女士在事后一两天才报警,也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都做得对,但摔伤事件已无法还原,相应证据都已抹灭。唐女士提供的证据,只是摔伤后造成的损害结果,但到底是怎么摔伤的、因何种原因摔倒致伤的、与酒店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都需要唐女士举证。遗憾的是,唐女士没有掌握这些证据,导致维权难度加大。
无论是顾客还是酒店,都不希望唐女士遇到这样的事,但事情发生了就要正确、冷静面对,第一时间固定、收集现场证据。唐女士只有掌握了充分证据,才能让自己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才能让酒店方心服口服作出相应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酒店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而是一种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体现在不应出现危险隐患、设计缺陷及人为管理混乱等方面。如果出现前述问题导致顾客损害的后果,酒店方就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如果酒店方在房间相应位置设置了防滑垫、“小心防滑”警示语、铺地毛巾、防滑把手等辅助配套设施,并且在顾客入住前将房间整理打扫干净(包括地面无水渍等),就已经履行完安全保障义务。
至于酒店房间地砖及其一次性拖鞋是否具有防滑功能?需要相关部门鉴定,但鉴定的法律意义不大。
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礼节/文 上游新闻记者 陈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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