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岂能将劳动仲裁视为“求职污点”?

2021-05-17 15:45:28 作者: 企业岂能将劳

前不久,广西一家企业在招聘公告中提出,“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引发热议。虽然该公司很快在招聘公告中撤除了该条款,并发布道歉声明,但人们对于与之相关的就业歧视的讨论并未停止,不少人直指该举动“奇葩”。上述招聘公告内容引发热议后,该公司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汇报整改工作。人社厅相关机构负责人对该公司及时整改做法表示肯定,并强调今后要确保用工招聘工作合法合规。(5月17日《工人日报》)

时下,随着职工权利意识的觉醒,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些员工会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为自己讨公道、要说法,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然而,现实语境下有些企业不是多从自身找问题,而是把申请过劳动仲裁的人当成另类,甚至公然声明“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显然,如此举动已经涉嫌就业歧视和违法招录,理当依法进行规制。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是因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在协商未果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企业严格依法办事,员工何必多此一举?作为企业招录员工时应该多些换位思考,而不是将有过劳动仲裁的员工打入另册。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同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排除此类人员明显存在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谨防劳动仲裁成为“求职污点”,一方面用人单位要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别把劳动仲裁视为洪水猛兽,其实,劳动者有敢于维权的精神更加弥足珍贵,反应出一个员工具有现代法治思维;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时常过问企业的用工制度和行为,发现与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规定相抵触的就要依法进行规制,进行“法律纠偏“,绝不能让其野蛮生长,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用工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绝不允许企业另立章程。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规范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与其将有过维权经历的劳动者拒之门外,不如在完善企业自身管理上花心思、下功夫,依法合规用人,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谨防劳动仲裁成为“求职污点”,愿它成为社会共识和企业自觉。(李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