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特约评论员柳宇霆
针对“盗刷”银行卡有了新规。据报道,为贯彻落实《民法典》,规范银行卡交易秩序,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根据《银行卡规定》,借记卡遭盗刷可向银行索赔,信用卡遭盗刷不用偿还本息,等等。
在现实中,银行卡遭到“盗刷”的现象并不少见。据媒体报道,就在今年4月21日,广州的王女士收到一条来自“交管局”的短信,称其高速ETC卡已被冻结,需点击进入短信内的链接恢复认证,否则超时销户。可是,当王女士焦急地点击链接,并输入个人银行卡号和密码后,短短3分钟内,该银行卡便被4个商家共7次盗刷2.5万元。此外,通过伪卡进行盗刷等,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常用手段。
资料图:警方查获的银行卡。河北省宁晋县公安局供图
对于银行卡用户来说,面对不无猖獗的“盗刷”,想要通过诉讼等渠道维权来挽回损失,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比如,有的银行便主张,银行卡由个人进行保管,个人就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之所以出现卡上的金额被他人“盗刷”现象,过错在个人身上,银行并不知情,不能因为银行是金融服务机构,就无限扩大银行方面的责任,为个人的过错来埋单。如果个人被“盗刷”反揪住银行不放,这“赔本”买卖谁还能做得下去?
但是,根据《民法典》精神,在特定“盗刷”情形下,银行的确应当被“无过错归责”。这是因为,发卡行通过提供产品,获得了一定的财产收益,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银行方面理应提供安全技术保障,确保持卡人用卡安全。虽然,银行卡在持卡人的手中,但并不代表,卡内的金额被持卡人所掌握。实际上,银行方面仍然充当了财产的保管者角色,由其承担更重的安全责任也理所应当。
再者,相比力量弱小的持卡人,发卡行方面如同躯体庞大的“利维坦”,具有更强的风险预防、控制和承受能力。面对不法分子几乎无所不能的“盗刷”技术,普通公众往往是防不胜防,很多案例中,持卡人一念之差便掉了“坑”。强调银行方面的“盗刷”责任,明确借记卡遭盗刷可向银行索赔、信用卡遭盗刷不用偿还本息,也是在倒逼发卡行加强安全服务,防控金融风险,保障持卡人的财产安全。由此,也体现出公平的法律精神。
当然,“无过错归责”并不等于银行“无条件”全责。根据《银行卡》规定,“持卡人未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违反减损义务的,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此规定,符合民法典关于确定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利于明晰持卡人责任,避免造成银行方面“动辄得咎”。
作为经典立法的《民法典》横空出世,并不意味着立法的静止不前。在具体现实中,还需要借助司法解释等“准立法”,不断细化完善立法。最高法出台《银行卡规定》,明确借记卡遭盗刷可向银行索赔,信用卡遭盗刷不用偿还本息等,以规范银行卡交易秩序、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放大了以人为本、革故鼎新的立法精神,也顺应了公道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