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小法”晓法】聚餐劝酒要担责 “酒桌文化”谨慎对待

2021-05-26 17:37:53 作者: 【“慈小法”

一曲新词酒一杯、久逢知己千杯少、“劝”君更尽一杯酒……华夏酒文化源远流长,劝酒也备受推崇。中国人的好客,在酒席上发挥得淋漓尽致,人与人的感情交流往往在喝酒时得到升华。确实,小酌几杯是人之常情,但过量饮酒,却可能引发悲剧。

过量饮酒后猝死,共饮人要担责

5月12日,得知好友陈L辉远赴青岛出差的陈C群,也飞往青岛与好友汇合。次日上午,两人由青岛到达威海。当晚,在陪同陈L辉参加完当地业务单位的设宴后,因陈C群醉酒,陈L辉便把他送至宾馆单独开房休息,并与另外一名威海籍朋友一同陪陈C群至当晚10点才离开房间。次日早晨6点,陈L辉起床后去叫醒陈C群,无反应,就叫服务员来开房,却发现陈C群已无生命迹象,医院诊断心脏骤停死亡,警方鉴定排除他杀。

事发后,因与陈C群是多年的好友,陈L辉出于内心的愧疚,主动向死者家属赔理道歉,并承诺经济给予赔偿,但对赔偿款项双方有不同的理解。死者家属认为,喝酒是主因直接导致心脏骤停死亡,要求以工伤为赔偿标准,对于陈L辉的赔偿存有怀疑,要求宗汉街道调解委员会介入此事进行调解见证。

在了解情况后,宗汉街道调解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依据对陈L辉及陈C群家属进行了赔偿解释:在本案中,陈L辉在同桌喝酒时任陈C群放纵饮酒、酒后虽妥善照管,但未预见相关等情形的,一般可以认为存在侵权行为且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陈C 群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听完调解员对于责任的分析后,双方也理性了下来。其实,当晚共同用餐的其他5人也都有一定的过错,陈L辉表示愿意一人来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在他的诚意表示下,双方就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以及人道主义的补偿,当日傍晚签订了一份赔偿方案。

饮酒量力而行,避免悲剧重演

那么,过量饮酒为什么可能导致猝死?我们又该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呢?

首先,饮酒猝死的原因主要分为三类:其中,酒精中毒是最常见的。酒精本身没有毒性,但如果当酒精混入在血液中就会引起中毒,具体中毒浓度根据人们的肝脏分解能力来决定。一般来说,18岁以上的成年人,酒精在血液中的浓度占0.01%时,就会导致酒精中毒。

还有,酒后呕吐物误吸也比较常见。比如在酒后呕吐时如果没有处理好,呕吐物会进入气道导致窒息。也可能因为刺激到气管,通过迷走神经反射,造成反射性心脏停跳。

另外就是酒精过敏,那些一喝酒脸就会红的人都有轻微的酒精过敏反应,此时就应该停止再继续饮酒。

饮酒过量不仅伤身,还可能导致猝死。那么,人每天最多能喝多少酒?有的市民声称自己“千杯不醉”,不存在过量饮酒的问题,有的市民滴酒不沾,小酌一杯就烂醉如泥。这是因为,每个人肝脏的分解能力不同,能承受的酒精量也不同。

记者了解到,为了减少饮酒的危害,许多权威组织都给出过饮酒量标准。例如,世卫组织国际协作研究指出,正常情况下,男性每日摄入的纯酒精量应不超过20克,女性应更少一些。而《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07》建议成年男性一天饮用酒精量不超过25克,相当于啤酒750毫升(1瓶),或葡萄酒250毫升(1杯),或38°白酒75克(1.5两),或高度白酒50克(1两)。成年女性一天饮用酒精量不超过15克,相当于啤酒450毫升,或葡萄酒150毫升,或38°白酒50克(1两)。孕妇和儿童青少年应禁忌饮酒。此外,尤其是一些患有心血管、脑血管、消化道、肝硬化、高血压等疾病的患者更应该注意不要过度饮酒。

需要提醒的是,当饮酒者出现高度亢奋,呕吐强烈,马上开始意识不清醒,反应迟钝,甚至昏迷时,需尽快送往附近医院。因为酒精中毒的人代谢加快,自身散热加快会造成体温太低,血压升高,心脏停止,所以在送医过程中要注意保温。在人体体温低于35度时,会引起死亡。

共同饮酒出了事,责任怎么担?

那么,对于喝酒致人死亡的侵权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丧失意识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喝酒死亡,共饮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同桌喝酒的其他人有极力劝酒、故意灌酒、放纵饮酒、酒后未妥善照管等情形的,一般可以认为存在侵权行为且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如果同桌喝酒的其他人没有上述侵权行为,或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喝酒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如果仅有部分人员存在侵权行为,则仅由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承担侵权责任,未实施的人员不应承担责任;4、被侵权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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