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孕被虐待致死案:认罪认罚从宽要拿捏好分寸
专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要拿捏好善法分寸,该从宽的从宽,不该从宽的也当慎重。
山东德州95后女子方某洋被虐待致死案,引发的争议和讨论还在继续。此事最新进展是,在被发回重审后,禹城市人民法院已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将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院工作人员称,会有公正判决。
“会有公正判决”的回应,无疑是对舆论关切的呼应:此前涉事法院一审判决的量刑,引发了太多的争议和疑虑,也引发了法律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讨论。
不是所有案子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回顾案情,受害者方某洋被虐待的情节让人不忍卒听,而被虐待致死的结局也为此事标上了“悲剧”印记。伤害方某洋的三个人,张某林(方某洋公公)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刘某英(方某洋婆婆)被判两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张某(方某洋丈夫)更是适用缓刑。
一边是鲜活生命凋零引发网民的义愤填膺,一边是虐待罪最低量刑点的“低空滑翔而过”,当地法院的司法判决与民众的朴素认知之间,无疑出现了较大错位。
一审法院对此给出的解释是,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具有悔罪表现,而各被告人亲属也自愿预交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因此决定从轻处罚。也就是说,这是一审法院对当下司法领域流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适用。
类似的适用,还出现在前两天福建惠安法院两起奸淫幼女的判决中。这两起案件中,一名受害人7岁,另一名只有5岁,可两名罪犯却只获刑四年六个月。而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从重处罚,惠安法院也强调了“依法应从重处罚”,难道因为认罪认罚就可以从宽处罚吗?
说起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要导向。从一般要义上讲,此举能够有效推动“对抗性司法”转向“恢复性司法”,促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而后与国家、被害人和解,从而达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目的,进而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的积极意义。为此,“两高三部”还专门出台了相关适用指导意见。
不少司法实务界人士也透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已经成不少地方重要的考核指标,有些地区甚至还有数量规定。
但是,恰如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指出的那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万能或全能的,什么案子能适用、多少案子能适用,也要从实际出发,不能不分情况……适用认罪认罚会引发公众质疑的案件……即使被追诉人认罪,也不宜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要注重质量和公正
必须明确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是一种司法政策。政策不能替代法律,政策更不能指挥法律。在引发公愤的影响性案件中,司法判决犹如风向标,不仅关乎当事人的生杀予夺和个体正义,更关于旁观者的人心向背和所有人未来的行为导向。
在奸淫幼女、虐待致死等恶性案件中,轻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用政策导向去片面地从宽处理,很容易悖离民众的常识常理常情,降低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同时,这也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严重亵渎。
要知道,司法判决不是“三减一等于二”的简单算法逻辑,更不是只顾政策不顾法律的“一头热”。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正确认知其适用的时空要素,准确理解制度出台的精神内涵。对于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司法实践不要光追求数量,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而是要注意质量,是越公正越高效越好。
而上面提到的《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要“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被追诉人“认罚”后也不必然从宽。还特别提到,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慎重、严格把握。
一直以来,最高法就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明确了“最低限度容忍、最高限度保护”的指导原则。而在方某洋消逝的生命背后,所谓认罪认罚的三名被告人至今未向被害人家属致歉,不能光凭预交赔偿金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忽略了他们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态度。
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要拿捏好善法分寸。那些绕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挥棒”跑圈的司法机关,也不妨认真阅读一下《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开篇第一条,“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莫一尘(法律学者)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