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违规行为频发 专家:加强系统校检功能 强化机构主体责任

2021-05-28 14:54:02 作者: 征信违规行为

人民网北京5月28日电(黄盛)近日,关于“个人征信报告现侮辱字眼”事件引发各界关注。江苏南通市民房女士在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发现,其报告中“工作单位”一栏出现侮辱性表述。经查,该信息由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消费金融”)上传。5月26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就此事约谈晋商消费金融及其大股东晋商银行,在重申监管意见的基础上,严肃提出后续整改要求。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金融机构在个人征信方面的违规行为并不少见,央行等监管部门也进行了多次处罚。但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需要加强个人征信系统的校检功能,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主体责任,并在法律法规、征信环境、民众意识等层面协同配合。

征信违规行为多有发生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在26日的公告中称,为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征信合法权益,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的操作行为,决定从即日起暂停晋商消费金融征信系统查询权限,责成其内部整改,切实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晋商消费金融由于管控不利,已经给金融消费者的声誉造成了伤害。暂停晋商消费金融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属于重大处罚。”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衍行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晋商消费金融大部分业务已经不能办理,要待该公司内部整改合格,并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后,重新申请权限才行。

这不是晋商消费金融第一次在个人征信方面违规。2019年8月,晋商消费金融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被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责令限期改正,并被处以罚款50万元。

不只是晋商消费金融,人民网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与个人征信相关的纠纷事件并不少见,包括未经授权查询个人征信信息、报送个人不良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等。

征信监管举措逐渐细化

针对个人征信出现问题带来的纠纷,中国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委会专家委员安光勇认为,当下消费、借贷等领域出现了不少创新型的金融衍生品,间接增加了个人征信方面出现问题的概率;部分农村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对相关监管的理解和对内控制度的力度存在不足,也导致这些机构为了风控,过度查询个人征信资料。

对于个人征信出现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不断夯实征信机构责任。2013年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今年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征信信息的加工、保存、提供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范,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对信息提供者的业务合法性、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审核,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准确和可持续。”

对于征信机构责任,《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今年4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对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监管约谈时,特别提到要打破信息垄断,通过持牌征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

操作风险和管理漏洞亟待遏制

26日,当事人房女士向人民网表示,她绝不是为了索要赔偿,而是要寻求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对自己和社会有个交代。

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不良信息前,应当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晋商消费金融报送不当信息,本可以通过简单的算法过滤出有问题的信息,但却没有做到。这也暴露出了部分机构在征信管理方面存在操作风险和管理漏洞。”安光勇建议,要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需要法律、征信大环境和民众意识整个社会层面达成协同配合,尤其需要加强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校检功能。

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起草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采集规范通用要求(二代试行)》不难发现,目前征信机构将个人征信信息报送央行征信中心后,对于结构化或相对有明确规则的字段以及报文格式、规范等,央行征信中心设有一定的校验规则,但其他字段及记录内容是由提供机构在报送文件前自行校验。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高级研究员程瑞表示,个人征信涉及公民隐私,因此内容的准确性、信息的保密性是对征信管理的核心要求。金融机构对征信内容的修改、添加,必须遵循严肃化、最小化原则,从制度层面予以明确、在操作层面加强复核,对违规行为加强内审与稽查。

“以客户为尊,不能是空话。”王衍行表示,对查询、报送个人征信信息尚未足够重视的金融机构应该以此为戒,加强反思与内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