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到桂林市临桂区教育局大院内,趁无人之机,将失主袁某停在大院内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
2020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到桂林市临桂区影剧院旁的吉米网咖楼下,趁无人之机,将失主蒋某2停的一辆紫色爱德森牌电动车盗走。
2020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到桂林市临桂区榕山路沙县小吃店门前,趁无人之机,将失主蒋某1停在门口的一辆黑蓝色的电动车盗走。
2020年8月11日早8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到桂林市临桂区影剧院旁的吉米网咖楼下,趁无人之机,将失主林某停在楼下停车棚内的一辆红色大地飞歌牌电动车盗走。经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大地飞歌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71元。
2020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到桂林市临桂区榕山路天天干洗店门口,趁无人之机,将失主陈某停在天天干洗店门口的一辆黑色本铃牌电动车盗走,经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本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59元。
2020年8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到桂林市临桂区影剧院旁的吉米网咖楼下,趁无人之机,将失主秦某停在楼下停车棚内的一辆白色巧格牌电动车盗走。经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巧格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90元。
来源:赣州南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