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王 舒
本报讯 名存实亡的婚姻,患病妻子权益应该如何平等保障?近日,淮安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陈某与何某2000年结婚。2011年,何某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2017年10月,何某与陈某离婚。2018年1月,何某向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其与陈某办理的离婚登记。经鉴定,何某患精神分裂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是,法院判决撤销离婚登记。
但离婚登记被撤销后,陈某并未将妻子何某接回住处生活,也未给付相关费用。此后,陈某3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何某离婚。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令陈某一次性给予妻子何某3万元经济帮助款。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淮安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庭室法官表示,陈某和何某相识相恋后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且育有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自从何某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后,双方在近几年间历经登记离婚后被撤销、3次起诉离婚和给付相关费用等诉讼,并已分居多年,原有的夫妻感情早已淡如水。因此,对于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与此同时,考虑到何某仍在患病期间且尚需治疗,又缺乏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生活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同时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应当由陈某给予何某适当帮助,以切实保障女方的合法权益。 2021-06-13 00:00:00:015018401患病妻子权益应享平等保障/enpproperty
来源:淮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