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娃成长尽责监护 有法相伴安全为重

2021-06-13 08:53:48 作者: 护娃成长尽责

对此,小硕及其父母表示,因疏于管理教育,对事件的发生深表歉意,但承担不起原告提出的赔偿。

酒店方辩称,此事件是偶然发生的意外,与酒店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硕对小睿实施了猥亵行为,给小睿造成身心伤害,故小硕及其法定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成立。小硕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不存在减轻侵权责任的情形。

对于涉案酒店,法院认为,事发时小硕在儿童戏水滑梯入口处对多名女童实施猥亵行为,酒店作为经营管理者,在安全管理方面明显未尽到保障义务,应承担30%的补充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小硕及其父母赔偿小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4万余元;酒店在小硕及其父母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在1万余元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提醒,水上乐园是夏日亲子共游的热门场所,炎炎夏日孩子戏水时穿着较少,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加强相关安全教育,提升孩子安全风险认知水平、性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在水上乐园这种公共场所,更需要家长对孩子进行审慎有效看护,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避免孩子遭受“魔爪”侵犯。此外,对于正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家长在平时需关注他们的身心发展状况,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老胡点评

由于儿童身体发育和危险认知以及安全防护意识、能力等都还处于很不成熟的阶段,因此,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们给予格外的关心与照护,时时提醒与教育,并不断为其消除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中,涉及儿童的安全事故、人身伤害依然时有发生,给儿童自身或其他受害人造成伤害、带来痛苦,也令家长们备受焦虑与煎熬。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有些家长在照护儿童时存在麻痹大意的心态,没有尽到监护人应当具备的审慎与小心。

另一方面,一些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防范警示不到位,最终酿成悲剧的发生。

因此,无论是作为监护人的家长还是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都应把保障儿童安全这根弦绷得更紧,增强底线思维,处处严防死守,时刻警钟长鸣,铲除一切安全隐患滋生的土壤,为儿童撑起安全大伞,让孩子们健康快乐成长。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