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颖 司欣梅
转自: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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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大数据时代,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遇到类似涉及钱财的情况需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对方,应尽快向相关部门联系核实情况辨明真假,也不要以为自己没参与诈骗,只是帮忙提供收款二维码就没有问题,但该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为诈骗团伙提供便利
六人获刑
2019年12月,陈某、程某、吴某为诈骗团伙专门负责收付款的罗某介绍了聂某,商议由聂某提供支付宝、微信二维码帮助罗某收取诈骗款。转款成功后,罗某给聂某返点10%-20%,再由聂某给程某、吴某、陈某返点1%~1.5%。
后来,聂某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发展了解某、郑某等人,并答应给陈某、程某、吴某三人分别返点2%-3%,在此之后,解某、郑某不断地邀约其他人提供二维码来帮助自己收转诈骗款,所收集的二维码由罗某提供给诈骗团伙用于诈骗犯罪。
而诈骗团伙成员苏甲、苏乙、黄某等人通过冒充QQ好友、学校老师,虚构朋友生病、需要交培训费等事实,欺骗学生及学生家长,得逞后,向各被害人提供聂某等人收集的二维码,要被害人将款项转入二维码账户内,由提供账户的人员分别将钱转给郑某、解某等人。郑某、解某再将诈骗款转给聂某,聂某扣除应得的返款后将钱转给罗某,最后由罗某将诈骗款转给诈骗团伙成员。
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该诈骗团伙共计诈骗9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185022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向公安机关退赔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解某退赔人民币20000元,上述退赔款已由公安机关分别返还给18名受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郑某、解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所转款项系他人诈骗所得,仍召集下线人员共同向诈骗团伙提供支付宝、微信收款码帮助转移公私财产;被告人陈某、吴某、程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介绍聂某等为诈骗团伙提供帮助,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六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等环节,依法判处六被告人3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51000元。
法官提醒
收款二维码是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东西,不要以为自己没参与诈骗,只是帮忙提供收款二维码给诈骗团伙就没有问题,但该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担心遇诈骗
法院干警帮忙辨真假
“法院要我提供银行账户领钱?会不会是诈骗?”
某日下午3点,来凤某药店的负责人朱小姐急冲冲的赶到恩施州来凤法院立案庭,神情紧张的告诉窗口干警自己好像遇到了骗子,说完便拿出了一个信封。
立案庭干警打开信封,里面是一张外地某法院寄来的领款通知,要求药房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公账户领取赔偿款。朱小姐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去过这个法院,也没有打过官司,不知道要领什么钱,实在是不放心便到来凤法院问一问。立案庭干警安抚朱小姐的情绪,告诉她不要着急,法院可以帮忙核实,随后联系该法院了解情况。
经过电话确认,这份领款通知是真实的。原来,朱小姐的药店曾在六年前遭受盗窃,损失了不少财物,当时也做了报警处理,这笔赔偿款就是这起盗窃案追缴的违法所得。
立案庭干警将这个情况告知了朱小姐,因为时间太久,朱小姐早已忘记了这件事,也没想到被盗损失能追回来。确认真假后,朱小姐对立案庭干警的耐心解答表达了感谢,“太谢谢你们了,幸好来法院咨询了一下,差点把真的当假的了!”
法官提醒
生活中不要轻易将个人资料、银行卡号、存款密码等信息向不相关的组织、个人透露,特别是对以政府工作人员、公检法人员名义的来电,更要谨慎对待。当不确定信息是否真实可信时,可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即使一旦遭遇诈骗,也要在第一时间内报警,及时止付冻结诈骗账户,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来源:天津二中院